僅有收條為證據能否證明存在借貸關系

導讀:
僅有收條為證據能否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法律對借貸合同有明確的規定,借條才能反映借貸關系,而收條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錢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證,不能證明存在借貸關系。由于借條實際上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否則將承提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條并非是債的必然憑證。當事人一方僅憑收條是不能要求對方支付收條上載明的財產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那么僅有收條為證據能否證明存在借貸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僅有收條為證據能否證明存在借貸關系法律對借貸合同有明確的規定,借條才能反映借貸關系,而收條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錢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證,不能證明存在借貸關系。由于借條實際上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否則將承提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條并非是債的必然憑證。當事人一方僅憑收條是不能要求對方支付收條上載明的財產的。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關于僅有收條為證據能否證明存在借貸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僅有收條為證據能否證明存在借貸關系
法律對借貸合同有明確的規定,借條才能反映借貸關系,而收條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錢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證,不能證明存在借貸關系。
借條與收條雖然都是法律憑證,都反映了當事入之間一定的經濟關系,是當事人雙方為了證明經濟、事務往來的真實情況,并明確各自的權利與義務后訂立的條文。但兩者的法律性質完全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一、兩種文書的法律基礎不同。借條是借、貸雙方在設立借貸關系時,由債務人向債權人出具的債權憑證,是由債權人支付錢款所引起的。收條是接收人收到錢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書面憑證,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財產的行為收起的。
二、兩種文書反映的法律關系不同。借條明確反映了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的借貸關系,收條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義務的憑證,接收人出具收條,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雙方約定的義務。
三、兩種文書載明的內容不同。從法理上講,借條實質上是一份簡化的借款合同。一個完整的借條應當載明以下內容:借款人、被借款人、金額、時間有無利息及利息計算標準等。收條一般具有五個要件:送交人、收取人、收取理由、收取內容及收取時間。
四、兩種文書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條實際上是一份簡化了的借款合同,其法律后果是在當事人之間確立了債權債務關系,借款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出借人歸還借款,否則將承提相應的違約責任。收條只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發生給付與收取財產的事實,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即收條并非是債的必然憑證。當事人一方僅憑收條是不能要求對方支付收條上載明的財產的。
五、兩種文書導致的舉證責任分配不同。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借款合同定義】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條【借款合同形式和內容】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六十九條【借款人應當提供真實情況義務】訂立借款合同,借款人應當按照貸款人的要求提供與借款有關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真實情況。
第六百七十條【借款利息不得預先扣除】借款的利息不得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并計算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