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能否認定借貸關系

導讀:
即通過借條規則來判斷是否成立借貸關系。對于有些借貸關系,不能僅憑欠條直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還必須要有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第二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系,但是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此時仍應按照借貸關系來予以審理。第三種情況是對于來源于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欠條,能否按照借貸關系來處理的問題。例如,侵權人欠受害人醫療費、殘疾補償金,向受害人出具了一張欠條,這張欠條所記載的債務對于《民法典》的相關計算標準而言可能是準確的。那么欠條能否認定借貸關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即通過借條規則來判斷是否成立借貸關系。對于有些借貸關系,不能僅憑欠條直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還必須要有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第二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系,但是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此時仍應按照借貸關系來予以審理。第三種情況是對于來源于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欠條,能否按照借貸關系來處理的問題。例如,侵權人欠受害人醫療費、殘疾補償金,向受害人出具了一張欠條,這張欠條所記載的債務對于《民法典》的相關計算標準而言可能是準確的。關于欠條能否認定借貸關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法觀點
1.在民間借貸糾紛中,當事人僅憑欠條起訴要求對方歸還借款的,需要對欠條形成的事實基礎予以審查并作區分處理
欠條與借條不是一回事,關于欠條能否作為認定借貸關系成立的依據的問題,在審判實踐中情況比較復雜,概括起來大致包括以下四種情況:
第一種是名義上是欠條但是實際上是借條的情況。例如,借款人向出借人借錢,拿到錢之后不寫借條而寫欠條,寫的是借款人欠出借人多少錢,這種欠條實際上是借條。
第二種情況是當事人想要履行還款義務但尚未履行,先打欠條用以表示其將來會履行歸還欠款的義務。在實踐中,有些借款人確實是因民間借貸欠出借人一定數額的借款,于還款期限屆滿之時仍未償還,因此出具欠條用以保證限期還本付息。
第三種情況是由其他債權債務轉化而來而非來源于借貸關系的欠條。例如,在買賣合同中,供貨方把貨物交付給買受方,買受方沒有支付貨款,而是出具一張欠條,說明其欠出賣人多少欠款,并保證在約定期限內予以償還。又如,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發包方暫時難以給付工程款,向承包人出具一張欠條,說明其欠承包人多少欠款,并保證在約定期限內予以償還。再如,在勞務合同中,勞動者提供勞務,接受勞務的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但是接受勞務的單位資金緊張,向勞動者出具一張欠條。再如,侵權人給受害人造成侵害,應當支付醫療費甚至殘疾賠償金等各種費用,但是侵權人當時無力全部負擔,向受害人出具一張欠條。此外,欠條還包括因其他侵權之債轉化而成的欠條。
第四種情況是基于其他非法關系產生的非法債務而形成的欠條。例如,賭博所欠的賭債,輸錢后不能馬上交付的情況下可能會出具一張欠條。又如,某人“包二奶”,通過出具欠條的方式,向對方承諾會補償其青春損失費。顯然,這些所謂的欠條都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例如,某老板與某年輕女子是不正當男女關系,女方迫使男方在分手時出具高額欠條,稱之為對其青春損失的賠償費。類似的此種債務違背社會主義道德,當事人企圖通過欠條的形式使其合法化。此外,在因拐賣人口等非法交易所形成的非法債權債務關系中,都可能出現以欠條的形式掩蓋其非法目的的情況。
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對于上述四種情況的欠條應當注意予以區分處理。
第一種名義上是欠條實際上是借條的情況,應當按照借條的相關規則予以處理。即通過借條規則來判斷是否成立借貸關系。對于有些借貸關系,不能僅憑欠條直接認定借貸關系成立,還必須要有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
第二種情況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確實存在借貸關系,但是借款人沒有履行還款義務,此時仍應按照借貸關系來予以審理。即按照原借貸合同,由借款人履行原合同義務以解決糾紛,此種情況處理起來相對比較容易。
第三種情況是對于來源于其他債權債務關系中的欠條,能否按照借貸關系來處理的問題。就前述買賣合同而言,買受人因欠出賣人貨款而出具欠條,究竟是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糾紛來處理,還是應當按照借貸糾紛來處理呢?答案是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糾紛來予以處理。因為,此類欠條的基礎關系不是借貸關系,而是其他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按照其本來的法律關系來予以處理。如果只按欠條來簡單處理,就可能會出現相對人存在其他抗辯不好處理等問題。如果是買賣合同關系,由于買方支付貨款是買賣合同項下的義務,那么在處理時就應當按照買賣合同的約定要求其進行償還。如果是侵權關系,由于欠條所體現的是侵權之債,那么在審理時就應當查清侵權行為等事實,明確侵權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按照侵權行為之債來予以處理。例如,侵權人欠受害人醫療費、殘疾補償金,向受害人出具了一張欠條,這張欠條所記載的債務對于《民法典》的相關計算標準而言可能是準確的。法官應當把侵權法律關系審查清楚,按照《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來認定侵權人所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如果是雇傭關系,就應當按照雇主責任的相關規定來確定所分擔的責任份額。例如,雇員在履行職務過程中產生侵權問題,應當由雇主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雇員向受害人出具欠條,應當由雇主承擔侵權責任。在處理由其他債權債務轉化而來的欠條時,法官應當首先搞清楚基礎的法律關系,然后責任基于基礎法律關系來判定,決不能用處理簡單的借貸關系的方式來處理那些涵蓋其他民事法律關系的案件,否則就會在無形中增加審判的難度。
第四種情況是基于其他非法關系產生的非法債務而形成的欠條。在審查此類欠條時,應當審查清楚其基礎法律關系,查清欠條形成的原因并要求舉證證明責任人予以舉證證明。如果在僅有欠條的情況下,不審理其基礎的法律關系,那么法院就可能會成為違法犯罪分子進行洗錢的場所。據調研,目前此種情況并不鮮見,以欠條形式掩蓋毒品交易的現象大量存在。關于這種情況的欠條,有一個廣東某市的案件值得探討。某男為了強迫某女與自己談戀愛,以脅迫的方式讓某女出具欠條,要求某女在欠條上聲稱欠其2萬元用于買房。某女出具欠條之后仍然拒絕和某男談戀愛,于是某男就拿著借條到法院起訴,要求某女還其所欠的2萬元錢。審理該案的法官要求某女舉證其出具欠條是由于受到脅迫,但是此事時隔數月,某女無法舉證,后來法官判決某女敗訴。某女的父母拿到判決之后就想不通,在判決生效之后法院強制執行時,某女的父母因為覺得冤枉喝農藥身亡。后來檢察院建議逮捕主審法官,一審法院甚至判處該案的主審法官以瀆職罪,二審法院判決認定該法官無罪。該案的處理的確存在問題,但是不應以瀆職罪論處主審法官。該案暴露出法官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存在處理上的疏漏和缺陷,該案本身也反映出了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欠條的效力問題。如果欠條之下隱藏著一種惡,那么法官應當認真審查清楚,這位法官的教訓值得總結反思。如果對這些基于非法關系所產生的非法債務給予支持,就會大大違背包括誠實信用原則在內的社會主義道德和社會主義法治秩序。法官不能僅憑一個欠條來簡單地認定借貸關系成立,一定要審查清楚基礎的法律關系,查清楚欠條產生的原因,并且要求出借人予以舉證證明。以這種方式來處理民間借貸案件,能夠規范公民的法律行為,增強公民的證據意識,從而促使案件的處理結果更為公平合理,以及避免將違法行為合法化。
2.民間借貸糾紛中被告下落不明的,法官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判斷是否需要司法鑒定加以證據補強
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時,如果被告下落不明,應當如何認定原告所提交的借條的真實性呢?是否需要用司法鑒定來加以證據補強?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況下,法官務必要慎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目前,在司法實踐中,有很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的被告都下落不明,然后法院最終作出缺席判決了結案件。此處應當注意一點,那就是原告起訴的時候,原則上就應當有明確的被告,并且能通知被告的法院應當盡量地通知被告。目前,送達問題比較嚴峻,但是要盡可能地讓當事人前來應訴。在窮盡各種法律手段仍確實無法找到被告時,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缺席判決。但是,在審理民間借貸案件時,應當盡量避免缺席判決。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原告原本能夠找到被告而故意向法院說被告下落不明,從而達到其讓被告不能行使相應訴訟權利的目的。之前在許多此類案例當中,法院在作出缺席判決之后,被告自行找到法官,說原告明知其住所而拒不提供,并且不告訴自己其已起訴的事實,導致自己在缺席判決中敗訴。缺席判決在客觀上剝奪了被告的抗辯權,因此原告應當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即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當首先根據案件情況來判斷是否需要司法鑒定加以證據補強。對于確實需要司法鑒定加以補強的,決不能僅憑原告所提供的一張借條就支持其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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