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是什么

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那么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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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成立時間是什么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是實踐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的時候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第六百七十九條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
二、實踐合同有什么特征
1、實踐合同的成立需完成標的物的交付或其他現實給付。實踐合同與諾成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當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而在于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行為是否影響合同成立。對于諾成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對于實踐合同而言,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合同方能成立。
2、實踐合同成立的時間為標的物交付或完成其他給付的時間。實踐合同的成立,除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外,尚需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相應地,實踐合同的成立時間亦為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之時。相反,諾成合同的成立時間為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達成一致之時。
3、實踐合同中當事人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是先合同義務。實踐合同中交付與完成其他現實給付行為的意義與諾成合同中相應行為的意義完全不同: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不履行該義務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給付的義務并非當事人的給付義務,而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但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