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將電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一同告上法院嗎

導讀:
可以將電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一同告上法院嗎有需要可以。由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實施對賣方拖延轉付貨款、惡意進行信用評價調整等不利行為,這些是需要法律進行救濟的一方面。其次,從買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觀察,其應當屬于第三人與受托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接受賣方委托代為收取貨款,等待買方確認支付的命令后向賣方轉移價款。電子支付當中買方將貨款支付指令下達后,相應資金數據進入支付平臺帳戶,其所有權也應當發生轉移。最后,將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關系界定為代理是一種法律技術處理,但其與純粹的代理仍有區別。那么可以將電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一同告上法院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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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將電商商家和第三方支付平臺一同告上法院嗎
有需要可以。
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關系
在網絡購物雙方通過第三方交易平臺完成交易過程中,由于第三方介入輔助完成價款支付,因此原來純粹屬于買賣合同內容的價款支付制度發生了新變化。與第三方支付平臺相關的法律關系,可運用代理關系來進行大致描述:
首先,從賣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看,其應當屬于有償委托合同關系,即網絡商品或服務經營者委托第三方支付平臺代為收取價款,同時第三方支付平臺向其收取一定比例費用的法律關系。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參與,賣方增加其交易信用,使得其與消費者之間的網絡交易成為可能;此外,通過長期交易過程中買方對賣方信用的評價積累,第三方支付平臺為賣方信用提供有效的證明。
通常認為,賣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相對清楚,問題不大。但是現實中賣方可能是個體的網絡經營者,而第三方支付平臺通常是具有較強實力的服務提供商,甚至可能是相關服務領域中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因此兩者在現實中的實力對比懸殊。由此,第三方支付平臺可能利用其優勢地位,實施對賣方拖延轉付貨款、惡意進行信用評價調整等不利行為,這些是需要法律進行救濟的一方面。
其次,從買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之間的法律關系觀察,其應當屬于第三人與受托方之間的法律關系。第三方支付平臺接受賣方委托代為收取貨款,等待買方確認支付的命令后向賣方轉移價款。在此狀態下,買方已經將資金通過電子支付命令形式轉移給第三方支付平臺,而第三方支付平臺需要等待買方確認收貨的指令后再向賣方轉移資金。
這個過程中的資金歸屬問題至關重要:一種觀點認為,為保護買方消費者的利益,應當仿照證券公司模式,在第三方交易平臺中為每個買方設立單獨交易賬戶,并且確定買方帳戶上的資金為買方所有;另一種觀點認為第三方支付平臺類似于商業銀行,資金進入到該支付平臺后所有權已經轉移,買方與支付平臺之間形成債權請求之間的關系。目前比較流行的觀點支持采用第一種觀點,其基本理由為有利于消費者保護。筆者認為,采用第二種模式才更具有理論上的解釋力:第一,按照貨幣所有權“占有即為所有”的基本規則,貨幣所有權與占有不可分離。電子支付當中買方將貨款支付指令下達后,相應資金數據進入支付平臺帳戶,其所有權也應當發生轉移。第二,如果確定資金仍然處于買方所有權下,則賣方仍然擔心買方在收到貨物后會不支付貨款,則會發生交易難以達成的情形。第三,即使是證券公司也仍然存在公司挪用客戶資金等情形,而在電子交易中保護消費者并不足以成為支持資金所有權仍處于買方控制觀點的理由,而關鍵的問題是進行適當的監管。更何況,目前大量網絡交易金額不大,完全要求支付平臺為每一個買方構建單獨帳戶在成本方面也不經濟。綜上,應當確認買方通過電子指令將資金劃給支付平臺后,資金所有權即歸屬于支付平臺,這既是符合法學原理的解釋,也是平衡買賣雙方在交易信用之后得到的結論。當然,在買方將資金所有權已經轉移而未接受相應貨物或者服務之時,加強對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法律監管,當是重點的工作。
最后,將網絡交易的買賣雙方與第三方支付平臺關系界定為代理是一種法律技術處理,但其與純粹的代理仍有區別。例如,民事代理中要求代理人為被代理人利益進行計算,忠于被代理人;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交易過程中應公平對待買賣雙方,不得袒護賣方,從而使買方對完成交易增強信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