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違約金發包人是否支付

導讀:
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僅對實際施工人主張的工程款承擔責任;因發包方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未設立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向發包方主張利息損失、違約金等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第三方合同的協議違約金標準在法律上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應當根據雙方協商的標準來約定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那么第三方違約金發包人是否支付。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僅對實際施工人主張的工程款承擔責任;因發包方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未設立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向發包方主張利息損失、違約金等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第三方合同的協議違約金標準在法律上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應當根據雙方協商的標準來約定的。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關于第三方違約金發包人是否支付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建筑工程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發包人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圍內僅對實際施工人主張的工程款承擔責任;因發包方與實際施工人之間未設立建設施工合同關系,實際施工人向發包方主張利息損失、違約金等違約責任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發包人欠付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建設工程價款的數額后,判決發包人在欠付建設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第三方合同的協議違約金標準在法律上并沒有統一的規定,應當根據雙方協商的標準來約定的。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規定:【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工程合同因第三方違約的可以協商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調解,或者起訴處理,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