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上第三方支付的儲值業務一般是怎么規定的

導讀:
國際上第三方支付的儲值業務一般是怎么規定的英國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第22條對于“存款”的定義,所謂存款,乃是約定支付一定并能在將來返還的金額,不論是否支付利息或者是其它溢價,且不論是基于要求或者是依約定的時間或特定條件而返還。因此,有無利息并非存款的判斷要件。然而,英國2009年《支付服務法針對“存款”定義作出補充規定,該法附錄六(Schedule6)增修FiSMA2000的命令2001(Order2001)第9AB條,依該規定,基于英國支付服務法第5條目的,許可的支付機構由支付服務使用者基于支付服務提供所收取的資金不構成存款。那么國際上第三方支付的儲值業務一般是怎么規定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際上第三方支付的儲值業務一般是怎么規定的英國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第22條對于“存款”的定義,所謂存款,乃是約定支付一定并能在將來返還的金額,不論是否支付利息或者是其它溢價,且不論是基于要求或者是依約定的時間或特定條件而返還。因此,有無利息并非存款的判斷要件。然而,英國2009年《支付服務法針對“存款”定義作出補充規定,該法附錄六(Schedule6)增修FiSMA2000的命令2001(Order2001)第9AB條,依該規定,基于英國支付服務法第5條目的,許可的支付機構由支付服務使用者基于支付服務提供所收取的資金不構成存款。關于國際上第三方支付的儲值業務一般是怎么規定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國際上第三方支付的儲值業務一般是怎么規定的
英國
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暨市場法第22條對于“存款”的定義,所謂存款,乃是約定支付一定并能在將來返還的金額,不論是否支付利息或者是其它溢價,且不論是基于要求或者是依約定的時間或特定條件而返還。因此,有無利息并非存款的判斷要件。
然而,英國2009年《支付服務法針對“存款”定義作出補充規定,該法附錄六(Schedule6)增修FiSMA2000的命令2001(Order2001)第9AB條,依該規定,基于英國支付服務法第5條目的,許可的支付機構由支付服務使用者基于支付服務提供所收取的資金不構成存款。
歐盟
歐盟則在《支付服務指令》在第16條第2款規定,支付機構透過支付服務向服務使用者收取的資金不構成《歐盟銀行合并監理指令》第5條的“存款”。
美國
于2002年經過調查后,美國認為Paypal為中介者角色,與銀行和存款戶之間的關系不相同,所收儲值款項都存入銀行并未出現于Paypal的資產負債表,因此Paypal并非吸收“存款”,未構成不法銀行行為。
日本
在日本,第三方支付業者申請者為“資金移動業”資格,依照日本金融廳之解釋,基于資金傳送的目的而收受資金,并非出資法第2條第2項所禁止的“存款”。資金移動業非銀行法第2條第2項所稱的收受存款,但是假如預收資金并不具有資金移轉目的,長時間存放于賬戶并給予利息,就會被認為是實質的“存款”。
至于電子票證與存款規范的關系,參考歐盟《電子貨幣指令》說明前言第18點,電子貨幣的儲存金額雖然具有贖回性,也就是說可以再提領,但是電子貨幣所收取的金額并非存款
參考國際金融法制趨勢,“存款”的定義應該要排除基于特定支付目的的資金收取,因此不論是電子票證或第三方支付服務所收取的資金,由于都是基于特定目的持有,乃是為了支付所用。
因此,對于此類基于特定支付目的而向社會不特定大眾收取資金以提供服務的行為,基于同樣理由仍有大眾權益保護的需求,因此仍應以適當法制進行管理較為妥適,然而管理強度應低于銀行之監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