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的立法目的有哪些

導讀:
立法目的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那么無因管理的立法目的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法目的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關于無因管理的立法目的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立法目的
1、無因管理的主體包括管理人與本人,區別于其他一般民事主體。一般民事主體必須具有一定的民事行為能力,而無因管理的主體則無此限制,只要能從事一定的事實行為即可。任何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都可成為無因管理的民事主體,即只要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主體均可成為無因管理的主體。
2、無因管理是一種事實行為。無因管理為一種法律事實,是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上的原因,基于無因管理產生的無因管理之債是法定之債,此債的關系的內容是由法律直接規定,而非當事人約定的。無因管理屬于法律事實中與人的意志有關的人的行為事實,無因管理事實的構成以事務管理的承擔為準。無因管理屬于事實行為,但無因所管理的事務,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
3、管理人沒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對于本人須無法律上的義務,既沒有法定的義務,也沒有約定的義務。管理人依約對于本人負有義務時不能成立無因管理。管理人對于本人依法負有義務時也不能成立無因管理。這是無因管理的最基本特征。
4、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人在進行管理時,其管理的對象是他人的事務,目的是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
5、補償性。管理人對本人的請求權僅限于必要的管理費用支出的補償,而沒有報酬請求權。
定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法律事實。管理他人事務的人,為管理人;事務被管理的人,為本人。無因管理之債發生后,管理人享有請求本人償還因管理事務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的債權,本人負有償還該項費用的債務。無因管理是一種法律事實,為債的發生根據之一。無因管理之債的產生是基于法律規定,而非當事人意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