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怎么辦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那么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關于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事故認定書未送達怎么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沒有送達當事人,辦案民警應當受到失職處分。
1、依照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若事故當事人無法聯系,則啟動公文送達,30天后視為送達并簽收。
2、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3、交通警察違反規定,故意或者過失造成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后果和責任程度,追究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造成嚴重后果、惡劣影響的,還應當追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領導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四十八條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等基本情況;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經過;
(三)道路交通事故證據及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四)當事人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名稱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辦案民警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分別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復核、調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權利、期限。
二、交通事故認定書如何送達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期限
基于不同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期限也不相同,具體如下: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于作出事故責任認定的證據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或者重新檢驗、鑒定結果確定后五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4、未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當事人的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5、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