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導讀: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一、不認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解決辦法是什么
1、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認可的,解決的途徑如下:
(1)、當事人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復核申請;
(2)、對復核結論不服,認為交通管理部門相關工作人員有瀆職行為的,可以申請執法監督。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第一百零四條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哪里開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一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并送達受害一方當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受害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有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的責任;無證據證明受害人有過錯的,確定受害人無責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在勘察現場之日起10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如果是未造成人員傷亡,事實清楚的交通事故,交警一般會使用簡易程序,當場出具事故責任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