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經驗總結》的通知

導讀:
結合我市法院多年來的審判實踐,我院就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問題做出如下經驗總結,并經我院審判委員會13次會議討論通過。那么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經驗總結》的通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結合我市法院多年來的審判實踐,我院就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問題做出如下經驗總結,并經我院審判委員會13次會議討論通過。關于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經驗總結》的通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二中級人民法院、各基層人民法院,本院各有關部門:
《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經驗總結》已經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次會議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供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時參考,執行中何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二00四年五月十八
關于審理交通事故賠償案件有關問題的經驗總結
2004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開始實施,國務院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及我院與天津市公安局共同制定的津高法發[1998]5號《關于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被廢止。結合我市法院多年來的審判實踐,我院就交通事故的賠償責任主體問題做出如下經驗總結,并經我院審判委員會13次會議討論通過。
1、客運出租車公司所有的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出租車公司根據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2、客運出租車由司機個人購買,但《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出租車名下,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當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出租車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3、客運出租車由司機個人所有,司機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且《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客運出租汽車準運證》登記在司機個人名下,該出租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由司機個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對該出租車進行集中管理和服務的機構不承擔責任。
4、被掛靠車輛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按下列規定處理:(1)若被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得到了經濟利益,由掛靠人承擔賠償責任,被掛靠單位在收取的管理費和得到經濟利益總額內承擔連帶責任。(2)若被掛靠單位未收取管理費或未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僅僅是基于地方政府管理的要求掛靠或強制掛靠,被掛靠單位不承擔賠償責任。
5、機動車所有人將車輛發包,承包人在運行中造成損害的,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由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
6、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出借的,借用人駕駛該車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借用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在其財產不足以清償時,不足部分由機動車所有人在出借車輛的價值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7、機動車所有人或租賃公司將機動車出租的,承租人駕駛租賃的機動車造成第三人損害的,由承租人根據事故責任比例向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或汽車租賃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8、買賣車輛未過戶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號復函的精神,出賣方不承擔責任。但凡與保障第三人安全有關的保險,出賣人在過戶前未經買受人同意退保的,出賣人應在保險理賠范圍內承擔連帶責任。
9、分期付款買賣的機動車交付給買方后,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買方承擔賠償責任,賣方不承擔責任。
10、車輛被送交修理、委托保管及出質期間,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質權人擅自駕駛車輛造成他人損害的,承修人、保管人、或者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