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

導讀: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規定構成條件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為。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
第一,行為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前提;交通肇事但按照《解釋》第1條和第2條的規定尚未達到犯罪標準的,即使逃-逸,亦不屬于其范圍。
第二,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為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為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為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為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人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否則亦不能認定有“逃-逸”行為。換言之,“逃-逸”是具有主觀評價色彩的。
第三,行為人主觀上是為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的目的。
第四,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為。
二、被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為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后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后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系方式后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信息,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