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如何構成的

導讀: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沒有對王某適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那么交通肇事逃逸如何構成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沒有對王某適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關于交通肇事逃逸如何構成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從事交通運輸和非交通運輸的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人員是指一切直接從事交通運輸業務同保證交通運輸安全有直接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四類人員
一是直接操縱各種交通運輸工具的人員如駕駛員
二是交通運輸活動的直接領導和指揮人員如列車長、調度員
三是交通設備的操縱人員如扳道員
四是交通運輸安全的管理人員如交通警察。非交通運輸人員是指除從事交通運輸人員以外的任何人。
主觀方面
本罪主觀方面是出于過失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了嚴重后果。這種過失是行為人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而對于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本身則可能是明知故犯。
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交通運輸法規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表現主要分為以下四個不可分割的部分②
1、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運輸的過程中。這是交通肇事罪的特定時空條件。如果事故發生在交通運輸過程以外的空間內則不能構成交通肇事罪。
2、行為人必須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交通肇事的原因也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在交通運輸中如果沒有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即使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也不構成本罪。所謂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是指國家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的安全而作出的各種行政法規、規定包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的保障交通運輸安全運營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3、必須實際發生了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嚴重后果。這是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條件之一。行為人雖然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但未造成上述法定嚴重后果的不構成本罪。
4、行為人的違章行為和造成的嚴重后果之間必須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如果違章行為和后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則不構成本罪。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在客觀上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侵害其行為實質是對公共安全的侵害。
對“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規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認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至項規定的情形均是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加重情節如果行為人本身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則談不上加重處罰了。
2、行為人必須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觸犯了刑律。如果行為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而繼續行駛駛離了現場的則不能適用本情節加重處罰。
3、行為人的逃跑行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之所以被作為加重處罰情節就是因為行為人在明知道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了事故現場根本不顧及受害者的傷亡情況主觀惡性較重。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是為了搶救受害人駕駛運輸工具運送受害人到醫院進行搶救并等候司法機關的處理則不能認定為“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
如王某交通肇事案案件發生后王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并在其后隨同受害人乘坐“120”急救車到了醫院為受害人辦理了住院手續并在案發當天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該案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王某不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沒有對王某適用“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的加重處罰情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