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件審判實踐中存在空間是什么

導讀:
對被害人而言,治療受到創傷的心理與修復物質的損害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使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復舊有的平衡才是刑事和解的內在價值。因此,我們認為已經在審判前已經調解或將要在審判中調解的交通肇事案件不僅有刑事和解存在的空間,而且還可以發揮刑事和解的獨特作用,彌補調解的不足。那么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件審判實踐中存在空間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被害人而言,治療受到創傷的心理與修復物質的損害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使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復舊有的平衡才是刑事和解的內在價值。因此,我們認為已經在審判前已經調解或將要在審判中調解的交通肇事案件不僅有刑事和解存在的空間,而且還可以發揮刑事和解的獨特作用,彌補調解的不足。關于刑事和解在交通肇事案件審判實踐中存在空間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交通肇事案件發生后,進入審判階段之前,交警部門都會對其進行調解,在這個階段,有些案件的加害人與被害人及其家屬就達成了調解協議,進而一部分案件履行了調解協議,在其中一些案件作為刑事附帶民事案最終進入審判環節,法官又會就附帶民事部分進行調解,可以說交通肇事案件是適用調解較多的案件類型,由此帶來一個問題,即交警部門已經調解完畢或者刑事附帶民事的交通肇事案件還有沒有刑事和解存在的空間?
現在在實踐中存在的一個誤區是往往把刑事和解等同于調解,認為促成加害人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補償,就完成了刑事和解的主要工作。殊不知經濟補償只是刑事和解的一部分,要真正發揮刑事和解的作用,必須充分重視刑事和解的另一項功能,即治療被害人心理創傷的功能。這一功能主要來源于敘說理論(narrativetheory),即將刑事和解當作被害人敘說傷害的過程,并將被害敘說視為一種有效的心理治療方式。敘說過程的重要意義不在于內容本身,而在于敘說的過程和敘說者與敘說對象之間的共鳴。無論從方法論本身的科學性還是刑事和解實際具有的心理效果角度,這一理論都有其積極進步的意義。被害人保護運動之所以最終接納了刑事和解,也與這種考慮不無關系。對被害人而言,治療受到創傷的心理與修復物質的損害具有同等重要的意義,使財產利益和精神利益恢復舊有的平衡才是刑事和解的內在價值。
另一方面,從刑事附帶民事程序的角度講,刑事和解也能發揮其獨特的價值。我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據此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只能是犯罪行為直接造成的物質損失;至于精神損害方面的賠償,則不在訴訟之列。可見,在刑事附帶民事程序中,法律關注的是物質損失的賠償,而不注重精神損失的彌補。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法官調解的唯一目的就是物質損失的賠償問題,而刑事和解不僅要解決物質賠償問題,還要解決精神賠償問題,不僅要解決賠償問題,還要解決被害人的恢復性治療和加害人的過錯承擔問題,刑事和解的成功可以為有條件地執行非監禁刑打下基礎。
因此,我們認為已經在審判前已經調解或將要在審判中調解的交通肇事案件不僅有刑事和解存在的空間,而且還可以發揮刑事和解的獨特作用,彌補調解的不足。在具體操作時,可在附帶民事部分調解完畢后著重增加被告人陳述犯罪的危害、被害人述說因犯罪帶來的痛苦的環節,最后促成被告人的真誠悔罪及道歉、被害人的自愿諒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