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存在的問題

導讀:
隨著審判實踐的不斷深入,調解機制也不斷完善,“快遞調解”已成為一種較為廣泛運用的調解方式,特別是基層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針對被告同意離婚但因身處外地不愿回來應訴,法官經常會主要采用電話溝通加全程快遞送達的方式,從快遞送達起訴書等法律文書到快遞送達根據雙方的一致意愿制作的民事調解書,最終順利結案。關于離婚案件存在的問題的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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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存在的問題
“快遞調解”方便、快捷,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降低了訴訟成本,對于審判效率的提高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應注意以下五個問題:
一是應遵循當事人自愿、合法的原則,在事實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避免“壓調、拖調”情況,在實體和程序上應當嚴格遵循法律。
二是應充分保障被告的訴訟權利,需向被告書面釋明有關法律規定,并就案件的一些基本事實提出相應的問題,以便查清事實。如被告系服刑人員,還應先與監獄方面溝通協調。
三是應嚴格審查調解協議內容的合法性,協議是否存在損害國家、集體、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的行為,避免惡意離婚等情況的發生。
四是應嚴格審查當事人對相關財產權益是否享有所有權,對案件涉及的財產特別是不動產,應當告知雙方舉證,有特殊情況自己不能提供證據的告知其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
五是調解協議的內容應當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并綜合考慮給付、執行等因素,確保實現案結事了,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現執行難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