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規定是什么

導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那么最高院關于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規定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關于最高院關于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規定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最高院關于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規定是什么
1、最高院關于處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規定是,交通肇事造成一人死亡或三人重傷、無力賠償額在30萬以上并負主要或全部責任的,或造成三人以上死亡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情況下,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造成一人以上重傷同時具備特定情形也構成交通肇事罪。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二、如何認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
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如果被害人在肇事人逃逸前就已經死亡的,行為人不構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加重。一般而言,因逃逸致人死亡相比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處理更為嚴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 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