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者定罪與使用的交通工具有關

導讀: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處。部分機動車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故意“碰瓷”,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那么碰瓷者定罪與使用的交通工具有關。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處。部分機動車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故意“碰瓷”,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關于碰瓷者定罪與使用的交通工具有關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公路上的車輛越來越多。然而,隨著車輛的增加,“碰瓷”現象也越來越多,部分不法分子把“碰瓷”作為自己的生財之道。比如汽車經過人行橫道或十字路口減速時,有人故意在車前摔倒,造成對方開車將其撞倒的假象,進行訛詐。發展至今,更有少數人專門駕駛機動車制造“碰瓷”,敲詐車主。“碰瓷”,本是舊社會市井無賴之徒敲詐勒索錢財的一種方法,多指在公共場合故意造成碰撞、摔物等現象。無賴之徒利用“恐懼壓迫心理”,使當事人產生“理虧”的感覺,進而進行敲詐勒索。對于“碰瓷”者的定性,一直存在爭議,僅筆者所在市區,不同的司法單位就給出了不同的定性。個人認為,對于“碰瓷”者的定性,要區分對待。
一、非機動車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以敲詐勒索罪定罪處罰
對于非機動車行人制造“碰瓷”的定性,應定敲詐勒索罪為宜,而不是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迫使其交付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敲詐勒索罪與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特征方面有相同之處。區別在于犯罪客體與犯罪客觀方面的不同:在犯罪客觀方面,詐騙罪表現為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進而騙取財產;敲詐勒索罪表現為以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向公私財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強索財物的行為。在犯罪客體方面,詐騙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公私財產所有權;敲詐勒索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不僅僅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還危及公民的人身權益或其他權益。
非機動車行人制造“碰瓷”的情況下,一旦“碰瓷”出現,基于弱勢群體備受保護的社會認識,被害人多害怕受到行政處罰,而愿意“私了”。此時,還會有部分“好事者”及時出現,充當“調解員”。從根源上講,“碰瓷”者虛構事實的目的正是為了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以達到索要他人財物的目的,這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如果有少數受害人不愿“私了”,要求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那就違背了“碰瓷”者的初衷,一定會有口頭恫嚇:如不拿出錢來,就要“公了”!或者,直接使用輕微暴力,這就更符合敲詐勒索罪的特征。
二、機動車行人制造“碰瓷”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機動車行人制造“碰瓷”的,碰瓷人多采用急剎車等手段故意與他人車輛相撞或刮擦,制造交通事故,其侵犯的直接對象是被“碰瓷”的車輛。但是,由于自身同樣駕駛機動車輛并以此為作案工具,對侵犯的對象以及可能造成的結果事先無法確定,更無法具體預料也難以實際控制,行為的危險或行為造成的危害結果可能隨時擴大或增加,比如撞上易燃易爆物品就會對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這樣就危害了公共安全。如果選擇車流量較大的時間段,在主要交通干道上“碰瓷”,就更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如造成多輛車的連續追尾或者路人傷亡等,同樣危害了公共安全,符合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觀要件。
鑒于我們前面分析的,非機動車行人制造“碰瓷”,索取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敲詐勒索罪。行為人利用機動車制造“碰瓷”,僅是工具不同,同樣也可能構成敲詐勒索罪。而且,在車輛碰撞過程中,如果對方財物損壞較大,則同時觸犯故意毀壞財物罪。部分機動車行人違反交通法規,故意“碰瓷”,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構成交通肇事罪。僅實施一個犯罪行為,同時滿足數個不同犯罪構成的犯罪形態等多個罪名,這在法學理論界稱為想象競合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罰。按照這一處罰原則,結合我國現有刑法對于上述不同罪名的處罰規定,應定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