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少女被拐賣案件的定罪量刑

導讀:
(三)本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奸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
一、拐賣婦女、兒童罪認定
(一)本罪與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界限
借介紹婚姻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男女雙方做婚姻介紹人的機會向其中一方或雙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借介紹收養而索取財物是指行為人借為他人介紹收養的機會向收養一方索取財物的行為。又分拐賣婦女、兒童罪與上述兩種行為應當把握以下幾點,
1、是否具有欺騙和違背婦女意志的情形。被拐賣婦女除個別情況是出于婦女自愿以外大多數是被欺騙和違背其意志的而介紹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礎上并不違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騙性。介紹收養兒童須是出于雙方自愿特別是送養方必須是出于自愿、收養關系成立介紹人只是起牽線搭橋作用。
2、收取財物的性質不同。拐賣婦女、兒童收取財物具有交易的性質行為人獲取的財物是婦女、兒童的身價且數額較高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的收取的財物具有酬謝的性質不是將如女、兒童作為買賣的對象行為人是在婚姻、收養關系自愿成立的基礎上索取酬金數目相對較低。
3、主觀目的不同。行為人拐賣婦女、兒童主觀上是以出賣為目的而介紹婚姻、介紹收養兒童索取財物是以獲取財物作為適當的酬謝。
(二)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一般情況下拐賣婦女、兒童罪與詐騙罪很容易區分。但在實踐中有的婦女與他人合謀以介紹婚姻或者被“賣”的形式設置騙局騙取買方財物后逃走有的婦女甚至跟“收買”者生活相當長一段時間。區別這種形式的詐騙罪與拐賣婦女罪應主要把握以下兩點,
1、犯罪目的不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是騙取錢財拐賣婦女罪的犯罪目的則是為了出售婦女后獲得財物。
2、客觀表現不同。詐騙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婦女與他人合謀共犯騙取他人錢財拐賣婦女罪則是行為人對婦女采取欺騙、蒙蔽手段將其賣給他人。
(三)本罪的一罪與數罪的界限
根據本條的規定犯罪分子在拐賣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的應當作為犯罪情節不單獨定罪而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1)奸淫被拐賣的婦女。這里的“奸淫”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等強制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反抗行為都可以認定為量刑情節但不能單獨定罪。(2)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3)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4)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5)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這里指的是由于犯罪分子拐賣婦女、兒童的行為直接、間接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例如,由于罪犯采用拘禁、捆綁、虐待等手段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由于罪犯的拐賣行為以及拐賣中的侮辱、毆打等行為引起被害人或其親屬自殺、精神失?;蛘咂渌麌乐睾蠊牡鹊?。除此之外對在拐賣婦女、兒童的犯罪過程中犯有其他罪行的如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故意殺害、傷害的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并罰。
二、拐賣婦女、兒童罪量刑標準
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1、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
參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下簡稱解答)的規定這里所說的“情節特別嚴重”是指本法第240條第1款所列的8項情形中特別嚴重的情節。在具體執行中不應在這8項情形之外再擴大范圍。
2、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賣婦女、兒童犯罪集團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個也可能是幾個。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認定為首要分子。根據本法第26條第3款的規定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全部罪行處罰。
3、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的認定
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賣婦女、兒童3人以上行為人既可以是實施拐騙等6種行為之一而對象為3人以上也可以是兩種以上行為而對象總計為3人以上如拐騙1人中轉過另外2人。但是實踐中往往出現被拐賣的婦女自愿隨帶自己不滿14周歲的子女的情況對此應如何認定行為人拐賣的人數呢跟隨被拐賣婦女的兒童能否計入總數,我們認為關鍵要看行為人是否有將兒童一并出賣的目的對此要考察行為人是否有以婦女所帶兒童作價與他人討價還價的行為。對于沒有一并出賣兒童的行為和目的的情況不應將兒童計人拐賣的人數之中。
4、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認定
根據1991年“兩高”解答的規定這是指拐賣婦女的犯罪分子在拐賣過程中與被害婦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而不論行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脅迫手段也不論被害婦女是否有無反抗行為都應當按此項規定處罰。但如果不違背婦女意志的奸淫行為則不在此列。比如婦女自愿被他人拐賣在拐賣過程中又自愿地與拐賣人性交任拐賣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婦女人身權利之性質不應適用本法第240條第1款“奸淫被拐賣的婦女”之規定。當然如果被拐賣的對象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行為人明知而與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質應適用該項規定。總之這里的“奸淫被拐賣的婦女”必須是在性質上已構成強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為(但奸淫既遂與未遂在所不問)。
5、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認定
這里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1)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即指采用引誘、欺騙、強迫方法使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我們認為這種行為應限于拐賣過程中如果行為人是先有引誘、強迫婦女賣淫的行為爾后又起意將婦女出賣的或者拐賣婦女之后又通過各種途徑對該被拐賣的婦女引誘、強迫而使其賣淫的應以拐賣婦女、兒童罪與引誘賣淫罪(當對象為不滿14周歲少女時則為引誘幼女賣淫罪)或強迫賣淫罪對行為人實行數罪并罰。(2)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這一情節中要求拐賣人明知收買人迫使該婦女賣淫。如果行為人確實不知收買人將婦女買去是迫使其賣淫對行為人追究這一行為的刑事責任(表現為從重處罰)沒有合理根據違背了刑法主客觀相一致的刑事責任原則。
6、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認定
這是指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為制止被拐賣人或其親屬的反抗而實施捆綁、毆打行為或者被拐賣人及其親屬因犯罪分子的拐賣行為、拐賣中的毆打、侮辱、虐待、強迫賣淫、奸淫等行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擊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況包括引起自殺在內。如果在拐賣過程中行為人故意對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實施殺害或重傷對行為人應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重傷)罪與拐賣婦女、兒童罪實行數罪并罰應當注意的一個問題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可以由綁架行為構成。那么對于行為人以出賣為目的綁架婦女、兒童的過程中故意傷害或故意殺害被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在本法第239條中故意殺害被綁架人的行為被明確規定為綁架罪的一個從重情節故意重傷作為從重情節根據“舉重明輕”邏輯也內涵于法條之中因此對行為人不必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與綁架罪實行數罪并罰。這就存在著矛盾之處尚須有關司法解釋予以明確。
7、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認定
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論行為人是實施拐賣婦女、兒童罪法定的客觀行為中之何種只要其具有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目的均與此情節符合而不要求實際上已將婦女、兒童賣至境外離開國境線。“境外”是指我國國境以外的國家和地區以及回歸之前的臺、港、澳地區香港、澳門已經回歸中國因此不應包括在“境外”之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