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并使用假幣應以購買假幣罪從重處罰

導讀:
雖然購買、持有、使用假幣三種行為可以互為獨立我國刑法也分別規定了獨立的罪名但是該三種行為在客觀上存在內在的聯系構成牽連關系。一般認為在刑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牽連犯應從一重罪從重處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雖然購買、持有、使用假幣三種行為可以互為獨立我國刑法也分別規定了獨立的罪名但是該三種行為在客觀上存在內在的聯系構成牽連關系。一般認為在刑法沒有特別規定的情況下對牽連犯應從一重罪從重處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偽造貨幣等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行為人購買假幣后使用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的規定以購買假幣罪定罪從重處罰。
公訴機關重慶市合川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順發
案由持有、使用假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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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順發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農民。因涉嫌犯持有、使用假幣罪于2001年3月27日被逮捕。
2001年2月中旬被告人張順發與乙、丙從貴州省遵義市乘火車到重慶的途中被告人張順發購得總面額一萬余元的假人民幣。同月14日到達重慶甲住處后被告人張順發向甲、乙、丙提出到合川用假人民幣買商品來換取真人民幣。甲等人均同意。同月21日上午被告人張順發與甲、乙、丙乘車到合川市沙魚鎮五村村民羅華珍商店由甲用一張面額一百元的假人民幣購買紅梅香煙一包獲取真人民幣95元。嗣后被告人張順發一伙又到周坤商店仍由甲用一張面額一百元的假人民幣購買掛面時被店主周坤和村民林春識破。林春向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后公安民警趕來將被告人張順發一伙抓獲分別從被告人張順發和乙、甲身上搜查出面額一百元的假幣91張、2張、1張加之他們丟棄在地的面額一百元的假幣13張及在被害人羅華珍處提取的1張總計108張。經中國人民銀行合川市支行鑒定均為假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