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應否承擔死亡賠償金

導讀:
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高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某某的自殺死亡與本案交通事故的關聯性及關聯程度;民法上引起損害后果的原因可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其均應納人民事損害賠償的范疇內考量,但間接原因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較弱。綜合考慮本案因素,交通事故對楊某某死亡結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為宜。故原告按2011年度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的標準主張死亡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楊某某死亡時已滿69周歲未滿70周歲,故死亡賠償金應計算11年。那么當事人應否承擔死亡賠償金。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高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當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某某的自殺死亡與本案交通事故的關聯性及關聯程度;民法上引起損害后果的原因可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其均應納人民事損害賠償的范疇內考量,但間接原因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較弱。綜合考慮本案因素,交通事故對楊某某死亡結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為宜。故原告按2011年度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的標準主張死亡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楊某某死亡時已滿69周歲未滿70周歲,故死亡賠償金應計算11年。關于當事人應否承擔死亡賠償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因不堪忍受自殺
2011年5月25日上午8時許,在武備市某區北安門街xx路公交車站站臺附近,四原告的親屬楊某某被被告高某某所駕駛的蘇xxxx號汽車撞倒,致楊某某受傷,造成交通事故。經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一大隊認定,楊某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被告高某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事故發生當天,楊某某被送至南京軍區總院住院治療,入院診斷為骨盆骨折、頭部外傷、糖尿病、腰4/5椎間盤突出、腰4椎體輕度滑脫。2012年1月2日,楊某某服藥自殺死亡。武備市腦科醫院司法鑒定所于2012年8月13日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楊某某自殺前患抑郁癥,2011年5月25日遭遇的交通事故是其患病的間接誘發因素。
當事人應承擔死亡賠償金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楊某某的自殺死亡與本案交通事故的關聯性及關聯程度;民法上引起損害后果的原因可分為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其均應納人民事損害賠償的范疇內考量,但間接原因致損害結果發生的原因力較弱。綜合考慮本案因素,交通事故對楊某某死亡結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為宜。故原告按2011年度江蘇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341元的標準主張死亡賠償金,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支持。因楊某某死亡時已滿69周歲未滿70周歲,故死亡賠償金應計算11年。因本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對楊某某死亡結果的原因力比例以15%為宜,故本院支持死亡賠償金43462.7元(26341×11×15%)。對鑒定費,證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但該費用不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應由原告及被告高某某按責任比例分擔。對精神損害撫慰金,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楊某某自殺死亡的事實以及交通事故對楊某某死亡結果的原因力比例等因素,本院酌情支持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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