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死亡賠償金配偶分多少?

導讀:
現實中,法院在處理賠償問題時,通常是不會就死亡賠償金等賠償在親屬間進行分配的,如果親屬要求法院分配的,那么法院通常會參照繼承法律對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由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享有,故,原則上,死亡賠償金應當由配偶、父母和子女共有,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近親屬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規定,可以主張侵權賠償權利,要求肇事司機以及其他法定的賠償義務人包括保險公司承擔死亡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死亡賠償金妻子一般不會多分。從理論上說,該筆死亡賠償款應當屬于所有具有原告資格的親人共同享有,任何人的份額都是一樣的,分配賠償款的金額也是相同的。但是,考慮到受害人親屬成員的不同情況,應適當照顧無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成年人及未成年人的利益。
死亡項目中,數額最大的應該就是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最長可計算20年。該項目各地數額不同,死亡賠償金動輒上百萬的賠償,在近親屬之間該如何分配呢?
事實上,死亡賠償金等賠償項目既然依法賠償的權利人是近親屬,那么應當歸近親屬所共有,而所謂的近親屬,在第一順位上,指的就是“配偶、父母和子女”。故,原則上,死亡賠償金應當由配偶、父母和子女共有。
現實中,法院在處理賠償問題時,通常是不會就死亡賠償金等賠償在親屬間進行分配的。但如果家屬要求的,法院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予以一定的分配,會參考與死者的關系緊密度、是否有未成年需要撫養以及各自的生活狀況等酌情分擔(注意:不一定就是平均分配)。
丈夫車禍死亡后賠償款妻子應該拿多少?
在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中,近親屬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規定,可以主張侵權賠償權利,要求肇事司機以及其他法定的賠償義務人包括保險公司承擔死亡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上述18條所謂的近親屬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當然,在訴訟權利的主張時,應當先由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的權利人主張權利。死亡賠償案件結束后,原則上,所獲得的賠償款包括死亡賠償金應當由近親屬共同享有。當然,親屬中自行墊付的醫療費等可以除外。
那么,對于共同所有的賠償費用,該如何分配呢?如作為配偶應當拿多少呢?
事實上,如果當事人不要求法院分配的,可以由親屬間自行協商決定處理。如果親屬要求法院分配的,那么法院通常會參照繼承法律對繼承順序的相關規定,由配偶、父母、子女作為第一順位的繼承人共同享有。沒有第一順位繼承人時,由第二順位繼承人享有。在具體分配比例上,應按照繼承人與死者共同生活的緊密程度,并適當照顧未成年人的利益進行分割,而不是在親屬間進行對等的分割。
死亡賠償案件中的賠償數額可以很大,例如在我國北京、上海地區,單死亡賠償金一項就已達到130萬元以上。
【案例】死亡賠償金該如何分配?
小媛懷孕七個月時,丈夫小天下班騎行電動車時,被超速行駛的大貨車剮蹭倒地,不幸身亡。后經過協商,保險公司及運輸公司共賠付死亡賠償金102萬元。三個月后小媛生下女兒小陽,小天為獨生子女,父母均健在。
圍繞死亡賠償的分配問題,小天家人各執一詞:
1、小媛認為,死亡賠償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小媛應占其中50%,剩下的50%歸小天父母、自己和小陽法定繼承。
2、小天父母認為,死亡賠償金屬于兒子小天的個人遺產,應全部拿出進行繼承,且孫女小陽開始沒有出生,不應該參加繼承。
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等為近親屬”。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等。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規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遺產是在公民死亡前就已經存在的屬于公民的合法財產,公民可以在生前立遺囑予以處理;而死亡賠償金在公民死亡前并不存在。因此,死亡賠償金不是公民的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等。而死亡賠償金并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期間得到的,是人死后產生的賠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民法典》之規定可知,該死亡賠償金既不屬于小天的個人遺產,也不屬于小天與小媛的夫妻共同財產。
死亡賠償金是屬于什么性質呢?
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家屬整體預期收入損失的一種財產性損害賠償,其賠償權利人為死者的近親屬,即配偶、子女和父母等。
《民法典》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根據此規定,小陽在小天死亡時系胎兒,但于三個月后出生,自其出生時具備民事權利能力,在分割死亡賠償金時應保留其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