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應該歸誰

導讀:
行人死于車禍,其生母仍然健在,法院卻將死亡賠償金判給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交通事故責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賠償事故受害者張-華的叔父張-軍共7萬多元。由于車速過快,摩托車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張-華,50歲的張-華當場死亡。警方查明,阿-明無證駕套牌車且超載,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調查后發現,死者張-華沒有配偶、子女,3歲時父親死亡,母親改嫁,經其母親同意張-華跟隨叔父即原告張-軍生活。張-華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權成為該人身損害關系中的權利主體而獲得賠償。由于當事人接到判決書后表示服判不上訴,判決現已生效。那么死亡賠償金應該歸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行人死于車禍,其生母仍然健在,法院卻將死亡賠償金判給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交通事故責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賠償事故受害者張-華的叔父張-軍共7萬多元。由于車速過快,摩托車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張-華,50歲的張-華當場死亡。警方查明,阿-明無證駕套牌車且超載,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調查后發現,死者張-華沒有配偶、子女,3歲時父親死亡,母親改嫁,經其母親同意張-華跟隨叔父即原告張-軍生活。張-華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權成為該人身損害關系中的權利主體而獲得賠償。由于當事人接到判決書后表示服判不上訴,判決現已生效。關于死亡賠償金應該歸誰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相關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產生的人身損害賠償關系中其權利主體是近親屬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
【案例】
行人死于車禍,其生母仍然健在,法院卻將死亡賠償金判給死者叔父。日前,梅州大埔法院對這起案件作出一審判決,交通事故責任人阿-明及其父母賠償事故受害者張-華的叔父張-軍共7萬多元。法院解釋稱,張-軍獲得賠償是基于張-華和張-軍形成了事實收養關系。
2006年1月26日晚,16歲的阿-明駕駛一輛兩輪摩托車搭載兩個小孩在大埔縣茶陽鎮某村村道上行駛。由于車速過快,摩托車高速撞向了正在散步的行人張-華,50歲的張-華當場死亡。警方查明,阿-明無證駕套牌車且超載,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
在賠償問題上,張-華的叔父張-軍因與阿-明的父母產生糾紛而起訴到大埔縣人民法院。阿-明的父母親認為張-軍以叔父的身份無權起訴,張-華自己的母親仍然健在,為什么張-華的母親不來起訴,憑什么要他來起訴?法院調查后發現,死者張-華沒有配偶、子女,3歲時父親死亡,母親改嫁,經其母親同意張-華跟隨叔父即原告張-軍生活。張-軍把他當兒子撫養直到他獨立生活。張-華還作為張-軍的同一家庭成員進行了戶籍登記,當地村委會也出具證明證實張-華與張-軍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張-華因交通事故身亡后,他的叔父就有權成為該人身損害關系中的權利主體而獲得賠償。由于當事人接到判決書后表示服判不上訴,判決現已生效。
對于事實收養關系,國家在承認其成立也是有條件的:
第一、雙方以父母子女相待;
第二、有撫養和長期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有檔案記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