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疑惑和思考

導讀:
這樣就意味著一個剛出生的嬰兒因交通事故死亡和一個大學生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一樣的,顯然不合情理。死亡賠償金是父母撫養子女的成本付出和當事人的死亡對其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一種賠償;而精神撫慰金應該是對傷殘者本人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到精神上的損害以及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其親人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的一種補償。那么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疑惑和思考。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樣就意味著一個剛出生的嬰兒因交通事故死亡和一個大學生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一樣的,顯然不合情理。死亡賠償金是父母撫養子女的成本付出和當事人的死亡對其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一種賠償;而精神撫慰金應該是對傷殘者本人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到精神上的損害以及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其親人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的一種補償。關于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疑惑和思考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造成人身損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規定的賠償項目和標準計算。《解釋》第二十九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假如甲、乙兩人買同樣的車票乘坐客車,途中發生翻車事故致甲、乙兩人死亡,甲為城鎮居民而乙為農村居民,按廣西2005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690元、農村居民純收入2305.2元的標準計算,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是173800元,農村居民的死亡賠償金是46104元。同樣是兩條生命、在同樣的一次交通事故中發生意外,不同的僅僅是他們的戶口:一個是城鎮居民,一個是農民。僅僅這個不同就造成了如此大的差別。這是讓許多人感到困惑和不解的一個問題。
一、對死亡賠償金的幾點疑惑
疑惑一:《解釋》中不以非農業人口和農業人口來區別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而是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來區別。當前城鎮(鄉鎮)居民中有大量的人持農業戶口,他們與其他持非農業戶口的城鎮居民沒有什么不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純收入都不比一般的城鎮居民差,甚至比有的城鎮居民更好。因此,在交通事故中死亡賠償金存在的巨大差別不合理。
疑惑二:人的生命是無價的,死亡補償費是對死者家屬的一種精神撫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7號)第九條:精神損害撫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二)致人死亡的,為死亡賠償金;……既然死亡賠償金就是精神撫慰金,那為何還有城鄉差別?難道城鎮居民的喪子之痛要比農村居民的喪子之痛更痛苦,需要更多的金錢來補償嗎?
疑惑三:1991年頒布實施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對死亡補償費的規定中有年齡的區別,比如對不滿16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的補償費。而現在《解釋》對低年齡者死亡賠償金卻沒有這樣的規定。這樣就意味著一個剛出生的嬰兒因交通事故死亡和一個大學生獲得的死亡賠償金是一樣的,顯然不合情理。
二、對交通事故死亡賠償金的幾點思考
《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一部彰顯人性的法律,但是對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的規定還存在一些不合理和模糊的地方,筆者以為有必要對此進行適當調整和改進。
1、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撫慰金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死亡賠償金是父母撫養子女的成本付出和當事人的死亡對其家庭造成的經濟損失的一種賠償;而精神撫慰金應該是對傷殘者本人因交通事故而遭受到精神上的損害以及當事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給其親人在精神上造成的損害的一種補償。死亡賠償金因當事人的城鄉差別和年齡大小而有所不同,而精神撫慰金不該有這些差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