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賠償金應主要由配偶獲得嗎

導讀:
死亡賠償金也非對死者本人的賠償,因死者本人不可能作為權利主體存在。如果是個人債務,死亡賠償金當然平均分配,債務由死者個人遺產償還。受害人死亡的發生,家庭中損失最大的當然是配偶,那么死亡賠償金主要由配偶獲得,應當是合法合理的。死者的死亡,使包括配偶在內的家庭成員喪失了未來本可以預期繼承的遺產,因此家庭成員應當分配余下的死亡賠償金。這種分配原則避免了死者家屬以無遺產為由來逃避債務現象的發生,平衡了債權人和死亡賠償金分配人之間的利益。那么死亡賠償金應主要由配偶獲得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死亡賠償金也非對死者本人的賠償,因死者本人不可能作為權利主體存在。如果是個人債務,死亡賠償金當然平均分配,債務由死者個人遺產償還。受害人死亡的發生,家庭中損失最大的當然是配偶,那么死亡賠償金主要由配偶獲得,應當是合法合理的。死者的死亡,使包括配偶在內的家庭成員喪失了未來本可以預期繼承的遺產,因此家庭成員應當分配余下的死亡賠償金。這種分配原則避免了死者家屬以無遺產為由來逃避債務現象的發生,平衡了債權人和死亡賠償金分配人之間的利益。關于死亡賠償金應主要由配偶獲得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我國相關法律對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未作界定,致使理論界和實務界對死亡賠償金是否屬于遺產爭論不休,意見不一。本文試圖通過對死亡賠償金的法理依據進行分析,從而得出死亡賠償金的性質,進而闡述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及死者債務的處理等問題。
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損解釋》)規定受害人死亡后,賠償權利人既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又可以主張死亡損害賠償,二者是并列的,故死亡賠償金不屬于精神損害賠償。死亡賠償金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于夫妻關系終結之后,而非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不屬于大妻共同財產。死亡賠償金也并非死者的遺產,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死亡賠償金產生于死亡之后,生前不屬于死者合法所有,因此死亡賠償金不可能是死者的遺產。死亡賠償金也非對死者本人的賠償,因死者本人不可能作為權利主體存在。死亡賠償金是消極收入損失賠償,是對死者的扶養人、繼承人喪失扶養、繼承的賠償。
二、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原則及債務的償還
《人損解釋》將收入損失作了技術處理,將收入損失分解為“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被扶養人生活費”兩個部分,死亡賠償金賠償數額是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觀標準以20年固定賠償年限計算,而“被扶養人生活費”已經單列一項予以賠償。因死亡賠償金不包含“被扶養人生活費”這一項,所以死亡賠償金只能在受害人的繼承人之間分配。
假設死者再活20年,他的收入中首先要扣除個人消費部分,其次是支付被扶養人的生活費和家庭的共同消費,余下的收入便是可支配收入,可以用于家庭積累。如果是和父母一起生活的,那就變成家庭共有財產,死亡賠償金平均分配,債務也屬于家庭共同債務,每一成員均有還債義務;如果不與父母一起生活,且已結婚,也沒有約定為個人財產,那首先應當將死亡賠償金分割一半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由繼承人平均分配,債務屬夫妻共同債務,由配偶償還。如果是個人債務,死亡賠償金當然平均分配,債務由死者個人遺產償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