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可變更或撤銷嗎

導讀: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那么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可變更或撤銷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公利益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關于交通事故賠償協議可變更或撤銷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賠償權利人與賠償義務人之間自愿達成賠償協議后,如果一方基于種種原因又反悔,不愿履行,是否合法?對此要具體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判斷其合法性。
1、一般來講,自愿達成的賠償協議應具有法律約束力,各方應當自覺履行。
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法律行為是否有效,取決于:
一是行為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
二是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三是內容是否違反法律和社會共公利益
若不存在以上三個方面的條件,應當認定各方當事人簽訂的損害賠償協議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協議的內容應受法律保護。即使賠償數額與法律規定有出入,也是當事人對自己民事實體權利的處分行為,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各方當事人應受賠償協議的約束,不得“出而反爾”,隨意反悔。
2、自愿達成賠償協議的約束力的例外情形:
《民法通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內容有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及當事人處分原則,一般來說當事人達成的賠償協議不能反悔。但當事人如果存在上述兩種情形之一的,法律允許撤銷,即可以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內容。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