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應如何理解

導讀:
一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應如何理解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作為侵權行為離婚損害賠償也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構成要件。在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并做出相應裁判。筆者認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第三者可以被列為賠償請求的對象。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和內容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那么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應如何理解。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應如何理解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作為侵權行為離婚損害賠償也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構成要件。在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并做出相應裁判。筆者認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第三者可以被列為賠償請求的對象。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和內容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關于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應如何理解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什么是離婚損害賠償,應如何理解
離婚損害賠償是修改后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系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
作為侵權行為離婚損害賠償也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即構成要件。首先必須具有違法行為。即配偶一方和第三者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即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及遺棄家庭成員等等違法行為。
其次必須具有損害事實。就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從婚姻法的規定來看這個事實是以離婚這一結果來表現的。四十六條規定的是因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而導致離婚的才能夠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出現離婚這一最終結果即使這些違法行為已經造成了實質性的損害也不能請求賠償。關于這一點婚姻法在立法本意上是以有利于家庭和好有利于家庭穩定為出發點的。雖然筆者認為出現未導致離婚結果的損害亦應予以賠償但那是婚姻賠償而不僅僅是本文所討論的離婚賠償因而在此不做論述。
第三必須具有因果關系。離婚賠償必須是在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的破壞婚姻家庭關系行為直接導致離婚這一最終后果才能實施。沒有直接的因果關系不存在賠償問題。所謂直接因果關系筆者的理解是這些損害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根本原因而不是離婚當事人所提出的離婚理由。比如受害人以感情不合為由提出離婚訴訟在審理中若查明“感情不合”實際上是另一方當事人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等等因素所致就應當適用離婚賠償。在審判實踐中并不是每個離婚當事人都知曉離婚賠償的法定事由的只要當事人在訴訟中提出了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法官就應予查明并做出相應裁判。
第四必須具有主觀過錯。實施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必須是配偶一方和第三者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筆者認為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第三者可以被列為賠償請求的對象。如果第三者明知婚姻一方有配偶仍故意或放任自己的感情與婚姻一方同居結婚以至婚姻方離婚那么第三者就具備了所有離婚賠償的條件應該對婚姻的另一方作出賠償。在離婚損害賠償中配偶一方的故意往往是明顯的應該注意的是第三者的主觀故意和過失若第三者不知道婚姻一方已有婚姻事實她他自己本身也處于蒙蔽受害地位那么就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離婚損害賠償的范圍和內容
侵權損害的賠償原則是完全賠償。離婚損害可以是財產的身體的精神的多方面損害應該得到全面的賠償。婚姻法修正案出臺以前不少同志認為可以就婚姻損害予以精神損害賠償。現在看來僅有精神損害賠償是遠遠不夠的它還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損害賠償。
四十六條共規定了四種離婚賠償情形。一是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它不僅包括法律婚姻還包括事實婚姻。二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同居是指沒有合法的婚姻關系的兩個異性不以夫妻名義但在一起共同生活。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重婚的區別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如舉行婚禮公開自稱或介紹為夫妻以夫妻名義對外處理事務生養小孩申報戶口購置住房等等。對于刑事上的重婚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必須同居生活在6個月以上。在離婚損害賠償中是否也應規定一個期限呢筆者認為這是必要的。這樣有助于對重婚事實的檢驗和確認使其具有準確性和不容推辯性。對于同居法律沒有明文規定期限可以參照重婚的時間界限來界定。三是實施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傷害行為包括對財產進行打砸的財產暴力針對身體的肉體暴力性暴力以及針對精神的精神暴力等等。這些暴力可以是單獨的也可以是混合的而且大多表現為混合暴力。四是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虐待也是家庭暴力的一種是指對家庭成員在肉體上或精神惡意暴力對待的行為。遺棄是指對家庭成員負有撫養和扶養義務而拒不撫養和扶養的行為。
對于重婚如果因為重婚侵害到婚姻另一方的財產權如重婚者為第三者提供了生活費用生活物資生產物資和產業以及其他經濟開支等除了將這些財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外還應另外判決重婚者予以相應賠償以懲罰重婚者對于在重婚中有過錯的第三者應判決其與重婚者承擔共同賠償責任對于因為重婚導致家庭暴力虐待遺棄的還應判決加害者向受害人作出人身損害賠償對造成受害人精神損害事實的則應同時判決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失。
對于同居由于同居與重婚只是在名義上有所不同它們在侵害的對象侵害的形式侵害的內容以及結果上都是一致的因而其賠償的原則和內容也與重婚沒有區別。
對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不僅會受到身體的傷害還可能在長期的暴力下造成精神的損害對此應分別予以人身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在家庭暴力中造成財產損害的施暴者應予以賠償受暴者因反抗暴力而損害的財產損失以及出于自衛和避險而對施暴者造成的身體傷害可以并應當免除賠償責任。
對于虐待受害人在身體上精神上受到的傷害往往是十分嚴重甚至是超出人的想象的對此應視虐待傷害的時間長短和程度加大懲處力度加大精神人身賠償的數額。特別是要考慮到對受害人身體和心理上造成的后遺癥的恢復治療問題以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對于遺棄受害人的財產損失往往是主要損失且大多存在對共同財產不知情現象存在舉證不能情況這就要求在審判實踐中注重調查收集財產證據正確分割財產并加大對財產損害賠償的數額嚴懲以霸占規避共同財產為主要目的的過錯方。
在離婚損害賠償中筆者認為正確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并不等于賠償。賠償是分割財產以外的民事責任形式雖然它是以財產支付并大多以少分或不分財產為外在形式但絕不等于財產分割。這一點有必要在審判中分別清楚。在賠償的方式上也不僅僅只是賠償損失一種還可以同時適用其它民事責任方式如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