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案件的審理難點,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如何審理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類糾紛呈現過錯事實隱密性、矛盾沖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復雜性等特點,如何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首先,應依法審查案件是否滿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別當事人主張的情形是否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斷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否構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以支持其主張;最后,若當事人的請求可予支持,還需結合離婚事由審慎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
離婚損害賠償既可依附于離婚訴請提出,又可在離婚后單獨主張。該類糾紛呈現過錯事實隱密性、矛盾沖突激烈性、定性裁量復雜性等特點,如何精準把握案件事實和法律規定,作出符合法理情的裁判,存在諸多難點。
(一)損害事實認定難
由于《民法典》第1091條、最高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下稱《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1條、第2條對于損害事實的表述較為概括、抽象,容易產生不同理解,認定損害事實存在一定難度。
例如,“虐待”和“與他人同居”應當是“持續、穩定”的,但司法解釋對何謂“持續、穩定”的狀態缺乏具體界定,且由無過錯方證明該種狀態也存在困難,造成不同法官對事實認定可能存在差異。
又如,關于家庭暴力的認定,如何與一般的家庭沖突相區分亦需厘清。
此外,離婚損害賠償以“損害結果”實際存在為基礎,其中有關人身、物質、精神損害的認定往往需要運用經驗法則,這也極大地考驗法官的裁判能力。
(二)證據效力判定難
由于婚姻家庭生活具有長期性、私密性,而傷害行為是非持續的,相應證據也易滅失,即便有所舉證,施害方的過錯與無過錯方受損后果的因果關系也成為證明難點。原因在于:其一,提出訴請的主體一般為需要舉證的無過錯方,常因證據不足致使權益難以得到保護。其二,受害方為防止被對方發現,往往采取偷錄偷拍、跟蹤、私拆信件等秘密手段取證,間接證據乃至瑕疵證據較為普遍。其三,無過錯方需提供達到民事訴訟法相應證明標準的舉證,而證明標準較高常導致無過錯方陷入舉證欠缺的窘境。
(三)兜底條款界定難
對于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民法典》新增“有其他重大過錯”這一概括式兜底條款。由于兜底條款的規定不夠明晰,需由法官根據案件具體情況,結合過錯情節、損害后果等因素,對過錯方是否存在重大過錯進行認定。實踐中常出現的通奸、賣淫、嫖娼、賭博、吸毒等過錯行為,同樣可能導致雙方離婚并給無過錯方造成物質和精神的雙重損害,而上述情形是否可直接適用該條款,實踐中尚存爭議。
(四)賠償數額確定難
離婚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由于導致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不同,故需結合相應的法定因素、酌定因素,對賠償的內容和數額予以綜合考量。離婚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應以其行為所造成的實際損害為基礎,但在實際裁判中,缺乏量化實際損害的標準或者進行“酌情認定”的具體規則。針對精神損害賠償情形,在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規定的同時,考慮到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特殊性和事實認定的復雜性,在確定具體賠償數額時還需適用法理情相兼顧原則,因此處理難度較大。
離婚損害賠償案件如何審理
審理離婚損害賠償案件,首先,應依法審查案件是否滿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要件;其次,要甄別當事人主張的情形是否屬于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事由;再次,要判斷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能否構成相對完整的證據鏈以支持其主張;最后,若當事人的請求可予支持,還需結合離婚事由審慎確定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數額。
(一)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審查要件
該類案件的特殊性,首先體現在請求權的特別要求上,審查請求權時具體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要件
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主體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無過錯方。因此,應注意排除不屬于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行使主體與對象的情形:
(1)離婚損害賠償針對的義務主體是有過錯的配偶,對于與過錯方損害行為有關的第三者,無過錯方不能向其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只能通過其他途徑如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等維護權益。
(2)該項制度的目的是對夫妻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過錯導致離婚而受到的損害進行救濟和撫慰。因此,遭受過錯方損害行為的子女等家庭成員,無權向過錯方提起該訴請。
2.時間要件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應當區分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1)夫妻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
(2)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出請求的,需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3)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若判決離婚可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4)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一并裁判。需注意的是,本情形及上述情形(3)中無過錯方單獨提起訴訟的,“離婚后一年內起訴”的除斥期間規定已廢除。
(5)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1091條為由向法院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除非在協議離婚時已經表明放棄該項請求,否則應當予以受理。
3.積極要件
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對于離婚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該過錯是導致離婚的原因,否則不能支持離婚損害賠償訴請。
(2)導致離婚的過錯情形應屬于法定情形,若過錯不屬于法定情形的,對離婚損害賠償訴請不予支持。
(3)過錯方的損害行為造成損害結果,且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未造成損害結果的,因損害行為不構成對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侵犯,也就無需賠償。
4.消極要件
在審查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要件時,需對排除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以下要件進行審查:
(1)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中明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
(2)主張賠償一方也存在過錯;
(3)向配偶以外的第三人提出訴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