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離婚案中的“無過錯方”

導讀:
如何理解離婚案中的“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于一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條文中的“無過錯方”該怎樣理解呢?下面請看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對“無過錯方”的理解。無過錯方是指婚姻關系中相對于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婚姻一方的另一方配偶且該方無以上行為。新婚姻法規定有過錯方須為自己的重大過錯行為在支付離婚代價的同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次離婚訴訟中精神損害請求權人基于無過錯的前提下才能有權提出索賠請求反之則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中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一項。那么如何理解離婚案中的“無過錯方”。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理解離婚案中的“無過錯方”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于一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條文中的“無過錯方”該怎樣理解呢?下面請看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對“無過錯方”的理解。無過錯方是指婚姻關系中相對于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婚姻一方的另一方配偶且該方無以上行為。新婚姻法規定有過錯方須為自己的重大過錯行為在支付離婚代價的同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次離婚訴訟中精神損害請求權人基于無過錯的前提下才能有權提出索賠請求反之則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中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一項。關于如何理解離婚案中的“無過錯方”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理解離婚案中的“無過錯方”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由于一些情形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條文中的“無過錯方”該怎樣理解呢?下面請看由小編為您詳細介紹關于對“無過錯方”的理解。
無過錯方是指婚姻關系中相對于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婚姻一方的另一方配偶且該方無以上行為。
新婚姻法規定有過錯方須為自己的重大過錯行為在支付離婚代價的同時還要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項新規定符合法律的激勵功能有利于矯正人們的行為并對具體社會行為加以調控同時有利于在新形式下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婦女的合法權益更有利于進一步維護每一個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及社會的整體穩定。新婚姻法增補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也是對無過錯離婚原則的一種補救措施以平衡因離婚而造成的利益失衡和不公平體現法律的公正與正義。但是不容否認相關的法律制度人需在實踐中不斷完善規范。
具體而言比如
(1)在離婚訴訟中因對方重婚導致離婚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中賠償權利主體是無過錯的受害配偶義務主體只能是有重婚行為的對方配偶卻并未對與對方配偶重婚的相婚者(主觀亦有過錯的存惡意的)承擔何種損害賠償的民事責任作具體規定這又是法律的不盡完善之處有待在今后立法過程中加以探討健全。
(2)就離婚損害責任的要件是否構成要件在法律上還應具體地加以規范利用首先是婚姻關系中過錯方的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導致破裂之間應具有因果關系即從本質上講違法行為是導致婚姻破裂的緣由如果夫妻間感情并未破裂即便違法行為存在也不能決斷地判定有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次離婚訴訟中精神損害請求權人基于無過錯(即無任何對等過錯行為)的前提下才能有權提出索賠請求反之則不能支持其訴訟請求中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一項。
最后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進程與執法環境水平的進一步提高離婚訴訟糾紛中關于無過錯方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例勢必將不斷增多這也迫切要求有關立法部門不斷摸索總結經驗成果不斷鞏固完善相關法律法規使相關法律更加規范更加成熟也是法律真正成為懲治惡者維護善者主持正義與公道的最后一道社會屏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