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對離婚案的不同處罰有哪些

導讀:
而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針對“包二奶”的社會現實予以規范要求婚外性行為必須持續穩定地達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規范才能賦予無過錯方的離婚過錯賠償請求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易薇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與他人同居。第四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從立法本意來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爺”等非法同居情況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對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那么婚姻法中對離婚案的不同處罰有哪些。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而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針對“包二奶”的社會現實予以規范要求婚外性行為必須持續穩定地達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規范才能賦予無過錯方的離婚過錯賠償請求權。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易薇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與他人同居。第四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從立法本意來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爺”等非法同居情況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對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關于婚姻法中對離婚案的不同處罰有哪些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對易薇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應予支持。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婚姻道德來看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法律要求“夫妻應當互相忠實”對婚外性行為持否定態度且在實踐中婚外性行為往往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夫妻一方婚外性行為對另一方的情感傷害也是顯而易見的必然會造成另一方的精神痛苦有的甚至導致自殺。而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只是針對“包二奶”的社會現實予以規范要求婚外性行為必須持續穩定地達到同居程度法律方可規范才能賦予無過錯方的離婚過錯賠償請求權。這不完全符合我國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道德。在離婚案件中一方能夠舉證證明另一方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已經很不容易何談舉出“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證據。只有將“婚外性行為”(包括婚外“同性戀”)作為離婚過錯賠償的情形之一這樣既可以將各種導致婚姻破裂的婚外行為概括其中且更加方便當事人主張權利和進行舉證也更加合乎婚姻法立法精神和我國婚姻家庭道德規范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這是很有現實意義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對易薇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第二條明確規定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也就是說不包括偶爾的隱蔽的婚外性行為。因本案不符合法律規定所以易薇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評析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主要涉及對其中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理解。“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重婚的最大區別就在于是否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如果雙方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則屬于重婚那是刑法調整的范圍反之則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以上是立法的本意。婚姻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適用必須符合以下四個要件
第一配偶一方實施了法定的違法行為。即有配偶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禁止的破壞雙方婚姻家庭關系的行為與他人同居。即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第二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后果。即有配偶一方和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相對一方造成了既成的財產和人身精神損害事實。
第三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過錯方的行為與受害方的利益損害有事實間的因果關系。而且由于這種違法行為發生在離婚案件中所以此違法行為與夫妻感情破裂間也具有因果關系是導致婚姻破裂的原因。
第四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一方必須具有主觀過錯而配偶另一方沒有過錯。而且要求實施違法行為的配偶必須出于故意。
從立法本意來看“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主要是指“包二奶”“包二爺”等非法同居情況而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目的是反對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倡導良好的社會風尚。從近年的審判實踐來看能夠認定重婚犯罪的情況不多。有配偶者很難再公開與他人領取結婚證而以夫妻名義同居又很難認定有的甚至生了孩子也不以夫妻名義相稱換句話說當事人也不會蠢到明知要判刑還要等到判刑。但如果對“包二奶”“包二爺”等非法同居的現象放縱不管勢必導致婚姻家庭關系的不穩定也不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的權益。所以對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的讓過錯方付出一定的經濟代價那其實是對這種行為進行一定的懲罰也算是對無過錯方的一種撫慰。新修改的婚姻法頒布實施以后一些當事人對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在理解中存在誤區。有些人為了離婚時能得到賠償千方百計去“捉”盡力搜集配偶通的證據(有不少受害者還弄巧成拙吃了侵犯隱私權的官司)其實“捉”獲得的證據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沒有必然聯系。法律的著眼點是反對破壞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即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共同居住一起生活的行為至于共同居住期間是否發生性行為并不是本條法律所關注的只要有配偶一方與他人同居的事實構成即使沒有發生性行為另一方作為無過錯方都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相反的即便配偶一方與他人有通的性行為另一方也有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也不能理解為“同居”因此還是不能據此提起損害賠償請求。所以本案易薇以“捉”的事實損害賠償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不能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