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與行政處罰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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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
交通事故的民事責任也就是交通事故中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它屬于民事責任中的侵權責任即是指當事人的違反交通事故法律法規的行為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財產權依法承擔的民事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主要指對人員傷亡所造成經濟損失的補償和車輛損害牲畜傷亡等直接經濟損失民事責任的承擔。
道路交通民事責任與交通事故行政處罰的區別在于
兩者承擔責任的性質不同
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處罰是以國家名義實施的對其違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為的制裁。如果處以罰款處罰其罰沒款應全部上繳國庫。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是當事人之間互相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其賠償的財物用以彌補另一方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損害。
兩者的目的不同
交通事故的行政處罰是對當事人的一種法律制裁目的在于懲罰教育違法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的當事人并對后人產生一種警誡的作用。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目的是補償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并盡量使其財產恢復到受到侵害前的狀態。
兩者在法律適用上不相同
交通事故行政處罰的主要依據是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屬于行政法范疇。而交通事故的損害賠償是一種民事責任則主要適用我國民法關于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
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是指交通事故的當事人由于其交通肇事行為違反了刑法有關條款的規定依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這里刑法的有關條款是指第133條關于交通肇事罪的規定。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交通肇事罪是指違法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