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刑事處罰還能作出行政處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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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經調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擅長:物業費糾紛、供暖費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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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下面介紹治安管理處罰的具體種類:一、警告是指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以書面方式作出譴責或告誡,指出其行為的違法性和不正當性,教育其不得再犯的一種處罰種類,與觸犯刑法必須由人民法院判決不同,違反治安管理的處罰只能夠由公安機關來辦理,也就是這攤事完全是公安的責任田和自留地,其他機關無權作出相關處罰決定,三、行政拘留是指剝奪違法者一定期限人身自由的處罰方式,是所有治安處罰方法中最嚴厲的一種,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決定,派出所及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作出行政拘留處罰。
擅長:建設工程、房產糾紛、債權債務、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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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車輛超載計算方法在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里,對于載客汽車的核載數量是以人數為計算的,對于乘車人的身高、體重、年齡并沒有作出規定,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超載指的是運輸車輛載重超過其核定載重質量的行為,根據新的規定,坐 6 人屬于超載 20%~50% 的情況,如果被發現,會 被罰款 100 元并扣 3 分,例如,如果超載是由于車輛制造缺陷或裝載不當造成的,并且駕駛員能夠提供相應證據證明自己無過失,那么在法庭上可能會獲得從輕或免除處罰。
擅長:合同糾紛、建設工程、民間借貸、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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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最后,民警依法對董某駕駛報廢車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1500元,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兩年內不得重新考取駕駛證的處罰,并將對該車輛予以強制報廢,經查,該車已達到報廢標準,駕駛人董某對自己駕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的違法行為供認不諱,3、侵權行為多上路行駛的報廢車輛大多套牌、假牌甚至無牌,經常肆無忌憚地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非法改裝、酒后行駛、超速行駛、違法停車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屢見不鮮,近日,桂林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疊彩大隊分控中心工作人員在日常視頻巡邏中,發現一輛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桂C號牌銀色小車有上路行駛軌跡,報廢車危害1、安全隱患大報廢車輛因為使用年限長,機件嚴重老化損壞,車輛操作靈活性、穩定性、制動性能等大大降低,極易釀成道路交通事故,問題車&rdquo。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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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了對故意傷害罪的處罰: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輕傷二級以上就達到了法定的故意傷害罪的定罪處罰標準,法律也對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或造成嚴重殘疾等傷害后果的刑事處罰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擅長: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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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聽證的法定程序:&emsp,行政機關擬作出像較大數額罰款、沒收較大數額違法所得、沒收較大價值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等較重的行政處罰時,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要點三、行政處罰作出前可申請聽證一般來講,在行政處罰作出前,行政機關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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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雖然具體的行為可能是屬于非法拘禁、刑訊逼供、聚眾斗毆等等,但其中如果出現了致人死亡的結果,則也是有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然后按照此罪的量刑標準來進行處罰的。另外,在承擔了刑事責任之后,還需要對死者家屬作出相應的民事賠償。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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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進行調查后確實存在違法行為的就會給予行政處罰。那么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作出多久后行政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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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拐賣婦女罪的從輕處罰的辯護詞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受XX市法律援助中心和X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并征得被告人關某的同意擔任關某涉嫌拐賣婦女一案中關某的辯護人出席今天法庭審理在出庭前會見了被告關某并查閱了本案的案卷材料現依照法律結合本案實際作出以下辯護意見請法庭在合議時充分考慮。在起訴書指控的關某涉嫌拐賣婦女犯罪案件中顯然魯武、魯武妻子小花、關某等構成共同犯罪。
擅長:債權債務、合同糾紛、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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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定貨幣是人民幣。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但目前未對拒收人民幣的行為作出具體的處罰措施。消費者發現拒收或者采取歧視性措施排斥現金的行為,可以通過消費者權益保護、城市政務熱線、金融消費權益保護等各種渠道進行投訴、舉報。否則,商家替用戶進行支付方式的篩選,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擅長:房產糾紛、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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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交通肇事后逃逸,并已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將受到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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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后,經審查需要追究嫌疑人刑事責任的,就會對案件進行立案。公安機關立案后會進行偵查,偵查結束后移送檢察院提起公訴,那么刑事立案能不能作出行政處罰?大律網大律事務所整理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擅長:婚姻家庭、房產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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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八十一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處罰。那么交通事故多久作出行政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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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專利權終止前依法在專利產品、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注專利標識,在專利權終止后合理期限內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的,不屬于假冒專利行為,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假冒他人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還應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并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二)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宣傳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識,專利權被宣告無效后或者終止后,繼續在制造或者銷售的產品、產品包裝或者宣傳材料上標注專利標記的,同時地方法規《四川省專利保護條例》第四十三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對下列專利違法行為進行查處:(一)制造或者銷售標有專利標記的非專利產品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假冒他人專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五)已經接受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的處理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的專利侵權案件,侵權行為人又侵犯該項專利權的。
擅長:債權債務、建設工程、民間借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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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2023年警察對一般尋釁滋事怎么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惡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構成犯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023尋釁滋事檢察院不起訴的條件1、如若發生尋釁滋事的,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經檢察委員會決定,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法律主觀:尋釁滋事罪的量刑:一般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果后果特別嚴重,或者行為人有多次觸犯該罪,嚴重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則加重刑罰,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最高刑為10年,并處罰金。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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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2022年7月23日,在北京市昌平區某小區院內,50多歲的趙女士和兒子、兒媳、孫子一家人晚飯后悠閑散步。 趙女士在踩到一個看起來外觀完好的井蓋時,不料井蓋竟然發生了180度翻轉,致使趙女士墜入7米深的污水井中。 趙女士家人立即向消防隊求助,將趙女士從深井中解救出來并送往醫院搶救。經診斷,墜落深井造成趙女士胸椎骨折、腰椎骨折、脛骨平臺骨折、踝關節骨折等全身多處損傷。 出院之后,趙女士及家屬多次找物業公司溝通賠償款的事情,但是物業公司認為“趙女士要的賠償款過高,而且物業公司已經墊付了醫療費28萬元”,不同意對趙女士進行合理賠償。 委托專業人員才能安心休養 趙女士的家人對于物業公司拒絕賠償的態度非常氣憤,但是也無計可施。一家人為了賠償的事情急得焦頭爛額,導致趙女士無法安心養傷,子女也無法安心工作。 經過一家人商量后,一致決定委托律師來辦理,這樣既能更快速地要回賠償款,傷者及家人也能節約時間,各自安好。 經過充分的咨詢溝通,在2022年9月2日,趙女士正式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拿到應得的賠償。 元甲律所專案組研究案情,積極指導趙女士準備錄音、現場照片、醫療費用票據等各類證據材料,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主張合理賠償。 03物業公司擔責 獲得滿意賠償 為了避免物業公司對趙女士傷殘情況不認可,元甲律師為趙女士申請了訴中傷殘鑒定和三期鑒定。 經鑒定趙女士的傷情構成一處九級傷殘,一處十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25%;建議誤工期為210日、護理期為120日、營養期為120日。 庭審過程中,物業公司為了逃避自身責任,辯稱“趙女士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對損害后果承擔部分責任”。 因此,本案最大的爭議焦點為責任的承擔問題。 針對責任問題,元甲律師專業解析,并具體分析事故發生過程: 事故發生時,雖然未天黑,但涉案井蓋位于小區居民日常通行的道路上,外觀完好,看不出任何異樣,也沒有放置任何的警示標識,任何人經過井蓋都無法知悉井蓋損害的情況,無法對此作出判斷并采取措施,故趙女士作為小區居民不應當承擔責任。 而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的管理者,未進行安全排查,在明知井蓋位于主干道常年被貨車碾壓損壞的情況下不作為,導致趙女士受到如此嚴重的傷害,理當承擔全部責任。 法官十分認可元甲律師的庭審意見,一審法院判決物業公司承擔全部責任,趙女士不承擔責任,由物業公司除已墊付的醫療費28萬元,另外賠償趙女士52萬余元。 趙女士以及家人對賠償金額表示非常滿意!歷經一年的時間,元甲專案組溫暖陪伴當事人及家人度過了每一個艱難的時刻,常常幫助、總是安慰,終于圓滿解決了他們的難題! 律師點評 只有委托專業律師,對案件進行專業的分析,才能制定對當事人最有利的策略,最大限度為當事人爭取利益。
交通事故“私了”后,還能反悔嗎? 2021年2月28日,原告趙某駕駛的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事故發生后,原告趙某委托其丈夫即原告劉某處理與被告的糾紛。 原、被告雙方協商原告預付給被告50 000元,用于被告的車輛修理、入院檢查,預付的款項多退少補。 事故當天,劉某通過銀行賬戶將50 000元轉入指定的張乙(張甲的妹妹)的銀行賬戶。現劉某、趙某以張甲、張乙、孫某治療傷情及修理交通事故中受損車輛僅花費12 000元、余款38 000元拒不返還構成不當得利為由提起訴訟,要求返還上述38 000元款。 張甲、張乙、孫某辯稱:案發時,趙某存在酒駕嫌疑,當時劉某為了平息該交通事故,阻止張甲報警,并提出支付5萬元款項后私了此事。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2月28日17時許,原告趙某駕駛寶馬車輛與被告張甲駕駛的長城車輛發生碰撞,同日17時04分,張甲撥打122電話報警。此后,原告劉某、第三人孫某分別趕到現場協商處理,被告張甲入醫院治療。因劉某勸阻,張甲取消報警。經協商后,劉某于同日19時12分許將50 000元款項轉至張乙銀行賬戶。張乙收到上述款項后隨即轉給張甲。 此后,自2021年7月5日至2022年11月17日,劉某因支付50 000元款項,以張乙、孫某、張甲等構成不當得利為由先后四次向法院起訴,其中,兩次以撤訴結案,兩次以當事人不適格駁回起訴。 法院一審判決:駁回劉某、趙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劉某、趙某提出上訴。二審過程中,劉某、趙某自愿撤回上訴,法院二審裁定:準許劉某、趙某撤回上訴。一審民事判決自本裁定書送達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本案案件標的額較小,只有3萬余元,但雙方當事人對于案件事實爭議較大,這也是所有不當得利糾紛案件的共同特點。原告一方認為,其支付給被告的5萬元款項是處理交通事故的預付款,在交通事故處理完畢后多退少補;被告一方則認為,原告所支付的5萬元款項是一次性處理交通事故的所有費用,不存在多退少補,且原告趙某當時系酒后違法駕駛車輛。 本案中關于款項的交付僅系口頭協商,雙方沒有出具書面證據,雙方當事人也不能提供現場目擊證人出庭作證,因此,給案件審理和事實認定帶來較大的難度。在該案件審理之初,主審法官曾考慮根據如下思路作出處理:以原告沒有證據證實交付的5萬元系預付款后期多退少補,徑行駁回其訴訟請求。 此后,主審法官經過慎重考慮后認為,根據上述思路,固然可以對案件作出快速處理,處理結果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但由于沒有對存在爭議的事實作出認定,所以難以讓當事人信服,社會效果也不好。因此,應當在根據雙方當事人所舉證據認定事實的同時,還應根據生活經驗、人情世故、法律法規,在最大程度上對存在爭議的事實進行還原和推定,據此結合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公正合法的判決,力爭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一、作為原告一方的當事人,在被告不認可其提出的訴求及事由的情況下,如果其所舉證據不能證實其主張的事由,依法須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原告劉某、趙某主張,其支付的50 000元款項,是供張甲修理車輛及住院治療傷情費用、剩余(不足)部分多退少補,張甲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花費12 000元左右,剩余的38 000元款項應作為不當得利予以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第九百八十五條規定:“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即:誰主張,誰舉證。在本次庭審中,劉某、趙某所提交的主要證據是劉某通過張乙向張甲轉賬的銀行交易明細一張,該證據僅能證明存在轉賬的事實,無法證實其曾與對方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事實,其所提交的先前起訴案件庭審筆錄一頁也僅能證實張甲在該案件庭審中曾自述購買車輛花費70 000元、維修車輛花費10 000余元、治療傷情花費檢查費用2 000余元且傷情尚未痊愈。綜合原告所舉以上證據,無法證實其曾與張甲達成50 000元款項用于維修車輛及住院治療后余款多退少補的口頭協議的事實。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二款規定:“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后果。”劉某、趙某作為對其所主張的被告構成不當得利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原告一方,所舉證據不能證實上述事實,故依法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有了遺囑后,我想什么時候辦理繼承都可以嗎?答:不一定。如果遺囑受益人為非法定繼承人的,則該遺囑屬于遺贈,受遺贈人應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逾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遺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