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法定情形

導讀:
也就是說, 婚姻關系一方因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上述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并導致了離婚的結果,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哪些情況可以主張離婚損害賠償?
《民法典》第109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也就是說, 婚姻關系一方因主觀上的過錯,實施了上述妨害婚姻家庭關系的違法行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損害,并導致了離婚的結果,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適用情形有哪些?
1、適用主體
享有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權利主體是具有合法婚姻關系的無過錯方。也就是說,離婚損害賠償針對的義務主體是有過錯的配偶。
以下兩種情形不適用:
(1)對于與過錯方損害行為有關的第三者,無過錯方不能向第三者要求離婚損害賠償,只能通過其他途徑如主張侵權損害賠償等維護權益。
(2)該項制度的目的是對夫妻中無過錯方因對方過錯導致離婚而受到的損害進行救濟和撫慰。因此,遭受過錯方損害行為的子女等家庭成員,無權向過錯方提起該訴請。
2、時間要求
提起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時間是否符合規定,應當按照婚姻關系解除方式區分以下情形作出處理:
(1)訴訟離婚:
① 無過錯方作為原告提出請求的,需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
②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被告不同意離婚也未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若判決離婚可就此單獨提起訴訟。
③ 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提出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應告知當事人另行起訴。雙方當事人同意由二審法院一并審理的,二審法院可一并裁判。
(2)協議離婚: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后,以《民法典》第1091條為由向法院提出請求的,除非在協議離婚時已經表明放棄該項請求,否則應當予以受理。
需要注意的是:夫妻一方不起訴離婚而單獨提起請求的,法院不予受理。離婚損害賠償的前提是婚姻關系解除。
3、主張離婚損害賠償的基礎條件
無過錯方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對于離婚主觀上必須存在過錯,該過錯是導致離婚的原因,否則不能支持離婚損害賠償訴請。
(2)導致離婚的過錯情形應屬于法定情形,即存在: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其他重大過錯。若過錯不屬于法定情形的,離婚損害賠償訴請不予支持。
(3)過錯方的損害行為造成損害結果,且損害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未造成損害結果的,因損害行為不構成對無過錯方合法權益的侵犯,也就無需賠償。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存在無過錯方在協議離婚中明確放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或主張賠償一方也存在過錯,將不利于離婚損害賠償的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