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隱瞞債權離婚后還能進行再行分割嗎

導讀:
章某認可借條是她與祖某離婚后補的但否認余某還款的事實更不認可余某手里收據的真實性。淮上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是一方有隱瞞財產的行為本案中章某離婚后發現她與祖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余某享有債權祖某謊稱該債權已在離婚前獲得清償說明祖某主觀上有隱瞞債權的故意客觀上有隱瞞債權致使該債權沒有在離婚時得到分割的后果章某要求再次分割這6萬元錢依法應當得到支持于是判決祖某給付章某6萬元的一半3萬元。那么離婚時隱瞞債權離婚后還能進行再行分割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章某認可借條是她與祖某離婚后補的但否認余某還款的事實更不認可余某手里收據的真實性?;瓷蠀^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是一方有隱瞞財產的行為本案中章某離婚后發現她與祖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余某享有債權祖某謊稱該債權已在離婚前獲得清償說明祖某主觀上有隱瞞債權的故意客觀上有隱瞞債權致使該債權沒有在離婚時得到分割的后果章某要求再次分割這6萬元錢依法應當得到支持于是判決祖某給付章某6萬元的一半3萬元。關于離婚時隱瞞債權離婚后還能進行再行分割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回放
章某(化名)和祖某(化名)結婚10年了也許他們不知道如何給婚姻保鮮10年后他們覺得自己的夫妻生活索然無味他們也試圖用各種方法挽救這場維系了10年的婚姻爭吵冷戰廝打感情的裂痕越來越大以至于無法共同生活了。章某提出離婚祖某隨聲附和一切都是那樣的自然而然。2009年7月的一天倆人一起來到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在民政部門工作人員的指導下他們訂立了離婚協議孩子隨祖某生活撫養費由祖某負擔住房家具現金歸祖某所有營業用歸章某所有祖某一次性給付章某10萬元錢無債權倆務。簽名捺印紅底金字的結婚證換成了紅底銀字的離婚證。走出民政部門他都有一種莫名的惆悵說不清離婚對于他們是得大于失還是失大于得。
一次偶然的機會章某發現祖某在3年前曾借給朋友余某6萬元錢她去找祖某要問個明白祖某矢口否認有這筆債權章某當即打電話找來了余某余某如實陳述了3年前因為做生意借祖某6萬元錢的事實在章某的要求下余某補寫了一張6萬元的借條交給了章某。
法庭對質
章某認為祖某借6萬元錢給余某的事發生在他們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這6萬元錢是他們夫妻的共同財產應當有自己的一半祖某不同意章某把祖某告到了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區人民法院。
祖某在法庭上說自己確實在2007年借給余某6萬元錢做生意但余某已在2008年3月把錢還了回來他把這6萬元錢投入了自己的網絡生意由于生意不如意虧掉了。祖某為了證明自己說的是實話他申請余某出庭作證。余某作證時說2007年他向祖某借了6萬元錢做生意2008年3月已經歸還借條是因為祖某與章某鬧矛盾為安撫章某后補的。余某還向法庭出示了一張祖某寫給他收回6萬元借款的收據落款時間是2008年3月3日。章某認可借條是她與祖某離婚后補的但否認余某還款的事實更不認可余某手里收據的真實性。
法官說法
法官分析認為余某陳述他與祖某是鐵哥們借款時他沒有向祖某出具借據這尚存情理之中而還款時祖某卻向余某出具了收條這就有悖常理了既然關系鐵得借錢可以不寫借條哪里還有還款再寫收據的道理余某說因為章某和祖某之間鬧矛盾為了安撫章某就將已歸還的6萬元再次出具欠條就更不是常人所能接受的了對余某的證言不能采信。既然出借人祖某和借款人余某都說這6萬元借款已歸還法院也不應做出相反的認定但還款時間應認定在余某向章某補寫借條之后也就是章某和祖某離婚后。
淮上區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后再次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是一方有隱瞞財產的行為本案中章某離婚后發現她與祖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余某享有債權祖某謊稱該債權已在離婚前獲得清償說明祖某主觀上有隱瞞債權的故意客觀上有隱瞞債權致使該債權沒有在離婚時得到分割的后果章某要求再次分割這6萬元錢依法應當得到支持于是判決祖某給付章某6萬元的一半3萬元。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