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債權如何分割

導讀:
離婚時債權如何分割: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由于夫妻共同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現行《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關系中,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的債權即為夫妻共同債權。
夫妻共同債權的認定
夫妻共同債權是指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現行《民法典》并未明確規定夫妻共同債權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1993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法發[1993]32號)中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者雙方取得的債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且《意見》至今并未廢止。也就是說,在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就相關事項另行出具不同司法解釋情況下,該意見中關于夫妻共同債權的認定,仍應得到遵循《意見》規定,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財產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由主張權利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若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共同債權的分割
由于夫妻共同債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現行《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有形財產容易分割,但對于共同債權實踐中都是怎么分割呢?
實際上對這一部分的處理,法律沒有統一的裁判尺度,各個法院的做法不外乎以下三種主流做法。
1、債權在離婚時仍未實現的,直接按份額分割債權。
2、因涉及第三人利益,另案處理。
3、待債權數額確定并實現后再另案起訴。
以上三種做法,均沒有違反法律,屬于法院的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情。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也就是說,夫妻離婚就共同債權協商不成,一般有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出現這些情況時,法院不應作出債權歸一方的判決。理由是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任務之一是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夫妻在財產關系上權利義務平等,而夫妻共同債權則是一種連帶債權,這種合法的連帶債權作為一種民事權益,應受法律保護。如果法院將這種連帶債權判歸一方所有,無疑剝奪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即另一方的債權。所以,法院遇到此類情況時的職責應限定在查清是否存在債權,必要時還要查清債權的合法性,債權歸一方還是雙方,雙方能協商則尊重雙方的意見,不能協商,告知當事人就債權問題另行處理。
另一種意見認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有職責就財產問題與感情是否破裂、小孩撫養問題一并查清并作出判決。如果告知當事人另行處理,無疑違背了民事訴訟的要求,導致民事爭議不能得到及時解決,未起到民事訴訟定紛止爭的作用。因為法律體現公平,但又難以做到絕對的公平,法律在維護一方利益的同時,很可能觸及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法院只要遵循男女平等,照顧婦女和兒童的權益的原則,可以作出將共同債權判歸一方的判決。
司法實踐中,我們一般按第二種意見處理,但實踐中的這種處理有欠妥之處,我們認為按照第一種意見,較為穩妥,這主要是考慮到債權不容任何組織和個人侵害,法院只能是保護權利,或維護權利的平等,而不能剝奪他人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