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夫妻共同債權如何分割

導讀:
戀愛雙方以結婚為目的,夫妻離婚時關于財產的分割著實是個難題,財產分割歷來就是比較復雜的問題,很多人會問,法院是不是一定會判決一人一半?下面看下大律網律師對于離婚時夫妻共同債權如何分割的問題做如下闡述。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權如何分割
民法典規定,夫妻離婚時,夫妻雙方共同的債權,屬于共同財產之一,由雙方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分割。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共同債權一般如何確認
(1)從債權產生意圖來看夫妻有無共同借貸的合意。根據我國婚姻法立法與實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若夫妻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過程中所發生的借貸關系,視為共同債權債務關系。因此,如果夫妻間并無共同借貸合意,則不論該債權所帶來的利益是否為夫妻共享,該債權均應視為夫妻共同債權。
(2)從債權的實現目的判斷夫妻否分享了借貸行為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沒有共同借貸的合意,但該債權發生后,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借貸行為帶來的利益,則同樣應視為共同債權。若該債權的收益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亦可認定為個人債權。
(3)從債權產生的時間來判斷,夫妻雙方是否存在建立共同財產制的現實基礎。如果夫妻雙方存在分居關系,且因感情惡化或感情完全破裂而分居的,那么在分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個人財產,所獲得的債權為夫妻個人債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
(二) 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 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共同債權人之一能否單獨起訴
夫妻共同債權由一方主張是可以的,當然了,其中一方當事人如果授權另外一方當事人的話,完全是可以的。
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2、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