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要分割共同財產,需要注意什么?

導讀:
同時,法律條文也表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一方是也可以向法院通過申請,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過要滿足規定情形才可以:比如,夫妻雙方中若是有一方對共有財產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例如,隱藏、變賣、揮霍等或是對夫妻債務進行偽造,案件展示:夫妻財產的申報必須是真實可靠的離婚訴訟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要如實像法院進行申報,若不然的話很有可能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其次,是從取得財產的時間來看,只要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還存續,未出現分居等行為,這一期間取得的財產都算作是共同財產。
夫妻是由婚姻關系聯結的利益共同體,夫妻共同財產便是婚姻關系中最重要的一部分內容。
我國首次明確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是在2001年修改《婚姻法》之后。
而此后十年時間,我國也先后出臺了三部婚姻法進行了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以及處理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
最新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體現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
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夫妻關系的維護便變得越來越難,夫妻感情出現破裂,最終走向離婚的結局也屢見不鮮。
離婚后夫妻之間因為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有了爭執,而鬧上法庭的案件幾乎每一天都在發生。
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特征
近年來,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尤其是剛結婚的年輕人,他們對于婚姻關系中,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的規定有了迫切了解的欲望。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中有著比較明確的規定。
指的是夫妻在自結婚之后,雙方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合法財產,這筆財產就是的歸屬權是夫妻雙方,并不是誰掙錢多就屬于誰。但若是,夫妻雙方之間有協議或是法律上有其他規定的要求除外。
而夫妻雙方之間平等的享有對共同財產的處理權。那么我們是如何判斷家庭財產為夫妻共有的財產,其實可以從幾個方面來看。首先是從財產的來源看:
一是夫妻雙方工作中的薪資及獎金,另外還有勞務報酬。二是夫妻雙方在生產、經營中的收益包括投資的收益,三是比較不常見的關于知識產權的收益。
綜上所述,如果在雙方之間沒有明確的規定或是證明,那將全都被認為是夫妻共同的財產。
其次,是從取得財產的時間來看,只要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還存續,未出現分居等行為,這一期間取得的財產都算作是共同財產。
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關注的關于婚前買房的問題。若是一方在婚前已經用自己付的錢買了一套房,在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這樣的財產便不被視作為是夫妻共同財產。
究其原因,婚前購房行為是在婚前發生的繼承事件,是屬于個人財產的一部分。但若是婚前一方是通過借款、按揭或是貸款等方式購買的房屋,對于債務的償還是在婚后發生的,而且夫妻雙方都進行了部分債務的償還,此時的房產便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近些年來,經濟社會的飛速發展,人們的生活水平也漸漸提高,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也趨向于多樣化。
除了像房屋、家具、存款等之類的財產之外,還出現了許多新型財產,比如知識產權、股票、債券等之類的。
二、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
在處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權屬問題時,便出現了越來越多的爭議。
夫妻雙方因為共有財產的分割糾紛不斷。例如,2021年朱女士與被告張某之間的離婚案件,他們之前共同居住的房屋是由張某父母支付首付并償還了部分貸款。
雙方之間并未就房屋的歸屬問題作任何明確的約定,因此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的,此財產便是夫妻雙方共有的。
從此案件可分析,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基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上。
同時,法律條文也表明,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中的一方是也可以向法院通過申請,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過要滿足規定情形才可以:
比如,夫妻雙方中若是有一方對共有財產采取不正當的手段,例如,隱藏、變賣、揮霍等或是對夫妻債務進行偽造。以上種種都被算作是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利益的行為。
案件展示:夫妻財產的申報必須是真實可靠的
離婚訴訟時,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要如實像法院進行申報,若不然的話很有可能承擔民事或刑事責任。
例如北京市某某區的人民法院處理過一起不同于以往的離婚案件。原告陳女士結婚后與丈夫劉某之間爭吵矛盾不斷,且陳女士多次受到劉某的語言侮辱及家庭暴力。
萬般無奈之下,陳女士將丈夫告上了法院,人民法院也對此案件進行了受理,由于陳女士的丈夫劉某經營著多家公司,收入不菲。
她們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分割便成為了雙方關注的焦點,其中有一個流程,便是雙方當事人要求法院對其共同財產進行申報。之所以有如此舉動,其中最重要的便是法律要保障離婚訴訟當事人自身所擁有的合法權利。
也能最大程度來避免離婚訴訟當事人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不正當處理,損害對方的合法利益。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某種程度上也是為了保護家庭婦女的合法權益。
在我國社會中,大多數人們心中還是保留著傳統的思想,男性在外負責打拼,女性大多數還是待在了家庭的里邊。
而女性步入婚姻后,要經歷懷孕生子的特殊時期因此對婦女的保護權益的是非常重要的。離婚時對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明確規定其實也體現在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中:
法規表明,夫妻雙方在向法院申請離婚訴訟的期間,均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對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一個申報,而且這是必須履行的義務。
若是出現像上文中所提到那兩種情形,離婚時一旦出現其中任何一種,夫妻雙方中的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我國今年初剛剛實行的對于婦女權益的保障,也較之于民法典中有了最新的完善,體現在對離婚訴訟當事人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義務的規定上。
社會經濟在不斷發展,人們的觀念也變得更開化,離婚問題也更多的展現在的生活各處。
對于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與分割,也成為了大眾密切關注的熱點問題,其在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中占據重要的地位。
我國對于婚姻關系非常重視,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中應當都是平等、和睦的。關系著每個家庭的和睦和社會的和諧。民法典的頒布對夫妻共同財產有了更大范圍的保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