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婚姻的離婚程序

導讀:
事實婚姻的離婚程序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雙方屬于事實婚姻的情況要特別注意與合法登記婚姻的不同之處。因為事實婚姻在一定條件下被認可并不意味著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體處理上要與登記婚姻有所區別。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可以在調解和好無效的情況下判決登記婚姻的當事人不準離婚再給雙方當事人一次挽救婚姻關系的機會而對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就只能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那么事實婚姻的離婚程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婚姻的離婚程序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雙方屬于事實婚姻的情況要特別注意與合法登記婚姻的不同之處。因為事實婚姻在一定條件下被認可并不意味著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體處理上要與登記婚姻有所區別。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可以在調解和好無效的情況下判決登記婚姻的當事人不準離婚再給雙方當事人一次挽救婚姻關系的機會而對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就只能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關于事實婚姻的離婚程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事實婚姻的離婚程序
在審理離婚案件時對雙方屬于事實婚姻的情況要特別注意與合法登記婚姻的不同之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就明確規定“審理事實婚姻關系的離婚案件應當先進行調解。經調解和好或撤訴的確認婚姻關系有效發給調解書或裁定書經調解不能和好的應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而不像合法登記結婚的當事人提出離婚時法院經調解不能和好的如果認為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
因為事實婚姻在一定條件下被認可并不意味著其就是完全合法的婚姻故在具體處理上要與登記婚姻有所區別。也就是說如果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沒有徹底破裂可以在調解和好無效的情況下判決登記婚姻的當事人不準離婚再給雙方當事人一次挽救婚姻關系的機會而對事實婚姻關系的當事人就只能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要從雙方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雙方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綜合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并列舉了14種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