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事實婚姻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導讀:
在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可能會形成事實婚姻關系,事實婚姻關系沒有辦理結婚登記的,但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條件,并且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那么民法典中事實婚姻離婚程序是如何的?大律網小編整理相關知識,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一、民法典中事實婚姻離婚程序是怎樣的
事實婚姻關系屬于沒有結婚證,所以事實婚姻關系只能通過訴訟方式離婚或者自行解除事實婚姻關系,訴訟離婚時,要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條未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依據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二、女方離婚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后,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并向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