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離婚為目的的贈與目的實現后能撤銷嗎(上)

導讀:
現原告要求被告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沈立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根據我國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離婚必須作出處理的僅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訟爭的房屋系上訴人婚前的個人財產。上訴人在離婚協議中處分房產的行為從法律上講應是贈與鑒于上訴人目前的經濟實力和收入狀況實現該贈與將不可避免地給生活造成不利所以上訴人決定撤銷該項贈與。被上訴人在離婚時一無所有婚前婚后所有的積蓄均被沈立以種種借口用得一干二凈且被上訴人已負債將婚生女兒的撫養費付清因此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那么以離婚為目的的贈與目的實現后能撤銷嗎(上)。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現原告要求被告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沈立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根據我國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離婚必須作出處理的僅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訟爭的房屋系上訴人婚前的個人財產。上訴人在離婚協議中處分房產的行為從法律上講應是贈與鑒于上訴人目前的經濟實力和收入狀況實現該贈與將不可避免地給生活造成不利所以上訴人決定撤銷該項贈與。被上訴人在離婚時一無所有婚前婚后所有的積蓄均被沈立以種種借口用得一干二凈且被上訴人已負債將婚生女兒的撫養費付清因此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關于以離婚為目的的贈與目的實現后能撤銷嗎(上)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夏芹與沈立原系夫妻關系。2003年10月28日雙方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在離婚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沈立婚前購買的江蘇省常州市鐵道北村一區3114幢402室房屋一套歸夏芹所有。雙方離婚后夏芹即搬出該房離婚協議中有關子女撫育及其他財產處理的內容同時履行完畢。后因沈立拒絕將上述房屋產權過戶給夏芹夏芹遂于2005年4月向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沈立履行離婚協議將常州市鐵道北村一區3114幢402室房屋過戶給原告夏芹。被告沈立一審中的答辯理由為該房屋系其婚前個人財產其目前經濟困難一家祖孫三代四口人居住該房無其他房屋可住且該房屋已于2001年因借款而設定抵押擔保要求追加抵押權人為本案第三人同時決定撤銷將該房屋送給原告的贈與表示。裁判常州市天寧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自愿將常州市鐵道北村一區3114幢402室房屋一套分歸原告所有該約定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對原被告均具有約束力。現原告要求被告辦理上述房屋的產權過戶手續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天寧區法院于2005年6月14日作出判決沈立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內將常州市鐵道北村一區3114幢402室房屋產權過戶給夏芹。沈立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根據我國有關婚姻家庭的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離婚必須作出處理的僅為夫妻共同財產而本案訟爭的房屋系上訴人婚前的個人財產。上訴人在離婚協議中處分房產的行為從法律上講應是贈與鑒于上訴人目前的經濟實力和收入狀況實現該贈與將不可避免地給生活造成不利所以上訴人決定撤銷該項贈與。另外早在2001年3月5日上訴人就以該房屋作抵押向中國工商銀行常州市鐘樓辦事處借款50000元用于家居消費因此本案的審理結果與抵押權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應追加抵押權人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訴訟。一審法院錯誤適用法律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訴人夏芹辯稱我國法律對離婚時分割個人財產并無禁止性規定上訴人有權處理其個人房產故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上訴人的經濟收入較好如果說本案爭議的房屋是贈與實現該贈與也并不影響其生活。被上訴人在離婚時一無所有婚前婚后所有的積蓄均被沈立以種種借口用得一干二凈且被上訴人已負債將婚生女兒的撫養費付清因此上訴人的主張沒有事實和法律根據。另外爭議房屋雖屬抵押房產但這并不妨礙上訴人履行協議因為抵押權人中國工商銀行常州市鐘樓辦事處已明確表示同意將該房產過戶給被上訴人。一審判決是正確的請求二審維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