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離婚案件管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導讀:
由此可以看出細致清楚的掌握離婚案件中的管轄規定是各基層法院的重要任務。對于離婚案件管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中的相關條款不是很多但是有一些條款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官對其條款的理解都不一致使得許多相同的案件卻由于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現筆者就離婚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談幾點個人的認識與理解。那么關于離婚案件管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以看出細致清楚的掌握離婚案件中的管轄規定是各基層法院的重要任務。對于離婚案件管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中的相關條款不是很多但是有一些條款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官對其條款的理解都不一致使得許多相同的案件卻由于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現筆者就離婚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談幾點個人的認識與理解。關于關于離婚案件管轄規定的理解與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案件的管轄是指法院受理第一審離婚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它是以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常居住地來確定案件的一審管轄離婚案件是基層法院受理的較多的案件類型之一就我院來講在2005共受理民事案件551件其中離婚案件198件占全年總民事案件數的36。可以這么講基層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時每受理事3起案件其中就在1起是離婚案件且根據我省的中級法院與基層法院化分離婚管轄的標的額來看約有99的離婚在基層法院。由此可以看出細致清楚的掌握離婚案件中的管轄規定是各基層法院的重要任務。這就好比一個刑事庭的法官可以對危害國家利益罪的構成要件和量刑不太了解但對盜竊和搶劫這樣的常見罪多發罪不僅要了解而且要細致對其相關的司法解釋更要熟知又熟細之又細。離婚案件是民事案件中受理率最高的案件掌握了離婚案件的管轄規定就掌握了40的民事案件管轄。性價比可見很高。
對于離婚案件管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民訴意見中的相關條款不是很多但是有一些條款在司法實踐中許多法官對其條款的理解都不一致使得許多相同的案件卻由于法官對法律的理解不同而有不同的處理現筆者就離婚案件管轄的法律規定談幾點個人的認識與理解。
一對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
我國民訴法對法院管轄的一般規定很簡單是以“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即以被告的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來確定管轄離婚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也與其它民事案件管轄的一般規定一致即民訴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規定應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對住所的理解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的居住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二是對經常居住地的理解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與經常居住地容易混淆的一個規定是民訴意見第七條“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有經常居住地的可由該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條后半句說的是當事人戶籍遷出后尚未落戶又無經常地且遷出已經超過的由其現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此時居住地并不是居住連續超過一年以上的經常地只是遷出已經超過一年的現居住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