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的財產何時生效

導讀:
2006年原告張某與丈夫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協議第三條中約定夫妻共有房屋雙方自愿贈與婚生子小明小明當時為3歲由張某撫養房屋暫由張某居住。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那么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的財產何時生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原告張某與丈夫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協議第三條中約定夫妻共有房屋雙方自愿贈與婚生子小明小明當時為3歲由張某撫養房屋暫由張某居住。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關于離婚協議中的贈與的財產何時生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2006年原告張某與丈夫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協議離婚協議第三條中約定夫妻共有房屋雙方自愿贈與婚生子小明小明當時為3歲由張某撫養房屋暫由張某居住。
2008年1月王某起訴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法院經審理支持了王某的訴訟請求小明由王某撫養。
判決生效后王某要求張某搬出房屋雙方發生爭議妻子張某將丈夫王某起訴到法院。
意見分歧
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在離婚時雖然將夫妻共有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但雙方的子女并未在協議上簽字因而雙方在離婚協議中做出意識表示只是單方行為不夠成民法典意義上的贈與合同贈與合同并沒有成立該房屋應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屬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屬于贈與行為贈與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均可以通過行使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權撤銷贈與維護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小編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在于原被告簽訂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將原告所有的房屋贈與自己子女該種行為是否有效?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從這一條規定可以看出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所謂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效果即“一諾即成”的合同。贈與合同一經受贈人表示接受便宣告成立。贈與合同為不要式合同所謂“不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沒有要求必須具備特定的形式的合同。不要式合同不排斥合同采用書面公證等形式只是合同的形式不影響合同的成立。贈與合同既可采用口頭形式又可采用書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訂立后辦理公證證明。
但無論采用何種形式也無論是否經過公證都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成立。因贈與合同屬于非要式合同其在形式上比較隨意既可以是口頭上贈與也可以是以書面的方式贈與。
據此第一種意見認為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將自己份額的房屋贈與自己的子女的行為因沒有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而使得贈與合同不成立的說法不能成立。所謂的簽字只是能證明當事人意識一致的體現因贈與合同屬于不要式合同在表現形式上具有靈活性法律沒有要求受贈與人要做出書面的意識表示另外對于受贈與人小張系限制行為能力人要其對接受贈與的行為做出書面的表示太過苛刻故若原告沒有相反證據證明受贈人不接受贈與則應推定受贈與做出接受贈與的意識表示。根據舉證責任規則原告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應認定贈與合同成立。
所以小編比較認同第二種意見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的生效贈與合同的生效需要滿足其生效要件。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規定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也就是說贈與合同生效從交付贈與物或者辦理相關手續時生效。在本案中要使得原告贈與房屋的合同生效則需要辦理產權過戶手續。故本案中贈與合同雖成立但未生效原被告并沒有喪失其對房屋的所有權。
贈與合同的贈與人享有任意的撤銷權是指贈與合同成立后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贈與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思不再為贈與行為。法律規定贈與的任意撤銷源于贈與是無償行為。既便贈與合同已經成立也還可以允許贈與人因自身的某種事由撤銷贈與這也是贈與合同與其他有償合同的顯著區別。尤其是有的贈與合同的訂立是因一時情感因素而欠于考慮如果絕對不允許贈與人撤銷則對贈與人太過苛刻也有失公允。
在本案中原告的贈與合同不符合贈與的財產已轉移其權利的贈與合同訂立后經公證證明的贈與合同具有社會公益和道德義務性質這三個限制行使任意撤銷權的條件。故原被告可以行使贈與合同的撤銷權通過撤銷贈與來維護自己對房屋的所有權。
所以小編認為原被告將屬自己的房屋贈與給自己的子女通過贈與的方式已對房屋作了處分喪失了房屋的所有權當然喪失了居住權該房屋應隨著孩子的撫養關系變更而移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