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里的生死約定會是有效的嗎

導讀:
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第五條約定今后“劉濤如發生意外身亡全部財產歸女方朱娜所有”。于是朱娜向蘇州市吳中區法院提起訴訟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將房屋交付原告并確認該房為原告所有。離婚協議書第五條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應屬無效條款。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離婚協議書系有關婚姻關系的協議應適用婚姻法不應適用合同法。而朱娜則認為離婚協議第五條僅是對財產所作的處分并未涉及人身關系。被上訴人與劉濤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且未違反法律規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協議訂立后劉濤意外死亡故該條款所附條件已成就。通過審理法院認為自愿離婚協議書經過民政部門鑒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那么離婚協議里的生死約定會是有效的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第五條約定今后“劉濤如發生意外身亡全部財產歸女方朱娜所有”。于是朱娜向蘇州市吳中區法院提起訴訟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將房屋交付原告并確認該房為原告所有。離婚協議書第五條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應屬無效條款。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離婚協議書系有關婚姻關系的協議應適用婚姻法不應適用合同法。而朱娜則認為離婚協議第五條僅是對財產所作的處分并未涉及人身關系。被上訴人與劉濤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且未違反法律規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協議訂立后劉濤意外死亡故該條款所附條件已成就。通過審理法院認為自愿離婚協議書經過民政部門鑒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關于離婚協議里的生死約定會是有效的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對平常人的離婚協議中的離奇的死亡約定在男方死亡后給生者帶來兩場扯不清的紛爭竟然還牽扯出一些前沿的法律問題這些都是當初約定者無法想到的
1995年4月7日朱娜與蘇州市吳中人劉濤登記結婚。2005年2月24日倆人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第五條約定今后“劉濤如發生意外身亡全部財產歸女方朱娜所有”。
2005年9月8日劉濤在吳中區居住地因哮喘病發死亡。離婚協議書中的第五條約定轉眼成了遺囑。
死亡約定困惑生者
劉濤走后留下登記在其名下的吳中區澄湖花園三期西區的房屋該房屋產權于1998年核發。
處理完劉濤的后事朱娜要求按照當初他們離婚協議第五條的約定“劉濤如發生意外身亡全部財產歸女方朱娜所有”處理該房屋產權。因為劉濤父母已去世其兄弟姐妹6人紛紛提出反對認為朱娜與劉濤已經離婚已不存在任何法律關系。再說當初約定的是意外死亡現在是正常死亡所以堅決不同意把劉濤留下的房產過戶給朱娜。
于是朱娜向蘇州市吳中區法院提起訴訟按離婚協議的約定將房屋交付原告并確認該房為原告所有。
一審判決因病死亡是“意外”
吳中區法院審理后認為一原告與劉濤達成的離婚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也未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二“意外”從詞面上理解就是料想不到主觀上是否積極意識到系判斷意外的重要標準。三沒有證據可以證明劉濤與原告在簽訂離婚協議時已病入膏肓并預見了確切的生命終結期雙方顯然不會料想到幾個月后劉濤即因哮喘死亡故對原告及劉濤而言中年死亡本身就已經是意外。綜上原告與劉濤間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處分約定條件成就原告及劉濤繼承人即各被告均應受該財產約定所拘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吳中區法院判決如下登記在劉濤名下的蘇州市吳中區澄湖花園三期西區房屋歸原告朱娜所有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即將該房屋交付給原告朱娜。案件受理費11010元其他訴訟費300元合計人民幣11310元由原告朱娜負擔。
被告不服上述一審民事判決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原審判決以離婚協議書為判決依據但該離婚協議正文無死者劉濤簽名其真實性值得懷疑。離婚協議書第五條違反了繼承法的規定應屬無效條款。
退而言之即使該約定有效但因劉濤患哮喘已有十余年非意外死亡即約定條件亦未成就。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離婚協議書系有關婚姻關系的協議應適用婚姻法不應適用合同法。綜上所述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終審判決死亡約定成立有效
二審庭審中上訴人認為婚姻關系涉及人身關系不應適用合同法現劉濤沒有作出有效遺囑即朱娜與劉濤關于第五條的約定是無效的。即使有效雙方該條款所附生效條件亦未成就。
而朱娜則認為離婚協議第五條僅是對財產所作的處分并未涉及人身關系。被上訴人與劉濤的離婚協議是真實的且未違反法律規定因而是有效的因協議訂立后劉濤意外死亡故該條款所附條件已成就。
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中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自愿離婚協議書的約定有否有效如有效則該條款所約定條件是否成就的問題。
通過審理法院認為自愿離婚協議書經過民政部門鑒證具有較強的證明力。上訴人雖認為該協議真實性值得懷疑但其未能提供相應依據予以反駁因此該協議的真實性可予確認。原審法院對本案的認定與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據此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