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可以再拿回來嗎

導讀:
案例介紹王某與李某自愿到縣民政局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離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其理由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4月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那么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可以再拿回來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介紹王某與李某自愿到縣民政局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離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其理由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4月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關于離婚協議中贈與財產可以再拿回來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介紹
王某與李某自愿到縣民政局離婚并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雙方一致同意離婚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層樓房歸兩個女兒共同所有。該協議在雙方簽字后經婚姻登記機關確認效力并發放了離婚證。
離婚后,男方李某反悔,要求撤銷贈與并拒絕配合辦理過戶手續。其理由為離婚協議中的房產歸女兒所有的約定實質為男女雙方對女兒作出的財產贈與而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現房產尚未過戶到受贈人名下財產權利尚未轉移男方李某可以撤銷贈與。
4月王某與李某的兩個女兒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李某立即履行離婚協議約定與前妻王某一道將協議中約定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歸兩個女兒所有。
法院審判
法院經審理依法判決李某與王某在30天內將房產過戶到兩個女兒名下。
法律分析
離婚協議約定將共有的房產歸女兒所有是一種以解除雙方身份關系為動機的目的贈與行為。鑒于離婚協議主要是為解除雙方婚姻關系的目的而設定這種發生在特定身份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有目的的贈與并不違反法律的規定具有一定的道德義務性質也屬一項諾成性的約定。在雙方婚姻關系事實上因離婚協議得以解除的情況下贈與財產的目的已經實現故其贈與房產行為依法不能隨意撤銷。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該規定有兩層含義一是當事人在婚姻登記機關協議離婚并就財產分割達成了協議。二是當事人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分割問題的條款及作為離婚協議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對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因此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同意贈與房產登記離婚后受贈人即有權要求贈與人為其辦理贈與房產的過戶登記手續贈與人不得拒絕履行離婚協議的附隨義務及主張撤銷該項贈與。如果贈與人可隨意撤銷贈與一是違背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二是違反了當代契約簽字生效的原則三是惡意利用贈與的撤銷達到既離婚又占有財產的目的給子女或原配偶造成了經濟損失和新的精神傷害也給法院增加了訴累因此引起的社會負面影響顯而易見。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約定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子女也屬于雙方對財產分割達成的一致協議反悔一方沒有證據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存在欺詐脅迫情形的依法不應予以變更撤銷。故被告李某應當無條件立即將房產過戶給兩個女兒當其拒絕履行時人民法院應當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