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期間給予情人的財物法律對此如何規定

導讀:
獵奇過后一切如常但在婚外戀的“感情甜蜜”期給予情人的金錢財物往往會因二人關系的結束而被索要回來由此引發出的財產糾紛日漸增多。司法界的不同觀點目前司法界處理這類案件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婚外戀期間為了維護雙方的不正當關系給予情人的財物實質上屬于贈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即依法生效。據此給予婚外情人的財物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如借貸等關系應屬于贈與。由此可見夫或妻有權處分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征得對方同意或取得對方默認否則其擅自處分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婚外情人據此取得的財物也沒有了合法根據應屬不當得利予以返還。那么婚外情期間給予情人的財物法律對此如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獵奇過后一切如常但在婚外戀的“感情甜蜜”期給予情人的金錢財物往往會因二人關系的結束而被索要回來由此引發出的財產糾紛日漸增多。司法界的不同觀點目前司法界處理這類案件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在婚外戀期間為了維護雙方的不正當關系給予情人的財物實質上屬于贈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即依法生效。據此給予婚外情人的財物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如借貸等關系應屬于贈與。由此可見夫或妻有權處分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征得對方同意或取得對方默認否則其擅自處分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婚外情人據此取得的財物也沒有了合法根據應屬不當得利予以返還。關于婚外情期間給予情人的財物法律對此如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是感情的升華形式然而隨著生活環境經濟環境思想志趣的變化人對感情的追求亦會隨之改變。伴侶不可能十全十美當人對伴侶的某一缺陷感到不滿時就容易對具備伴侶缺乏優點的異性產生獵奇的心理而步入“婚外情”。獵奇過后一切如常但在婚外戀的“感情甜蜜”期給予情人的金錢財物往往會因二人關系的結束而被索要回來由此引發出的財產糾紛日漸增多。
司法界的不同觀點
目前司法界處理這類案件主要有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在婚外戀期間為了維護雙方的不正當關系給予情人的財物實質上屬于贈與。根據我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贈與合同是無償不要式諾成合同。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合同即依法生效。在贈與財產轉移前贈與人可依法行使任意撤銷權但若財產已經給付并為對方實際接受除法定情形外贈與人無權請求返還贈與財產。
另一種觀點認為這種給付財物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財物應予返還。因為財物通常是在未征得合法配偶同意的情況下給付的它侵犯了合法配偶對共同共有財產的所有權。
對不同情況應區別認定給予情人財物行為的性質
筆者認為在約定夫妻財產制下夫或妻有權將約定屬于自己的財產給予他人而無需征得配偶的同意。據此給予婚外情人的財物如果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存在如借貸等關系應屬于贈與。該贈與行為因對方實際接受財物而完成贈與人事后無權請求返還。
在法定夫妻財產制下依據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所得財產原則上均屬夫妻共同共有財產。夫妻作為共同財產的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根據民法的一般原理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的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可認定有效。由此可見夫或妻有權處分共同財產的前提是征得對方同意或取得對方默認否則其擅自處分的行為應認定無效婚外情人據此取得的財物也沒有了合法根據應屬不當得利予以返還。
在返還財產的范圍上筆者認為應綜合考慮“第三者”的主觀善惡。如果“第三者”是在不知情人已有配偶的情況下接受財物其主觀是善意的其僅負“現存利益”的返還義務已不存在的利益可不予返還即善意“第三者”不必返還已消耗掉的接受財物僅返還現存的接受財物即可。而如果“第三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交往并取得財物在主觀上具有惡意那么其還應負“所得利益”的返還義務即如果接受的財物不存在“第三者”返還義務卻不可免除如果“第三者”在接受財物時不知情以后又知情則可根據其知情的時間來界定返還利益的范圍以惡意發生時存在的利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