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房人對產權重要性的認識存在哪些心理誤區

導讀:
如果群眾在購房后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一旦出現開發商公司注銷開發商公司發生變化或者找不到開發商必定會造成群眾辦理房產證的障礙和困難。例如市民郭先生05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09年才辦理了房產證。還有的群眾在未婚時貸款購買了商品房結婚后才辦理了房產證并且夫妻共同還貸。后來由于出現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這個時候婚前購買的房屋有可能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婚前辦好了房產證則該房屋仍可能視為個人婚前財產。那么購房人對產權重要性的認識存在哪些心理誤區。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群眾在購房后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一旦出現開發商公司注銷開發商公司發生變化或者找不到開發商必定會造成群眾辦理房產證的障礙和困難。例如市民郭先生05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09年才辦理了房產證。還有的群眾在未婚時貸款購買了商品房結婚后才辦理了房產證并且夫妻共同還貸。后來由于出現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這個時候婚前購買的房屋有可能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婚前辦好了房產證則該房屋仍可能視為個人婚前財產。關于購房人對產權重要性的認識存在哪些心理誤區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誤區一簽了合同交了錢房子就是自己的
這種想法隱患頗多很容易造成損失。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意味著我們購買了開發商的房屋簽訂了購房合同僅僅是與開發商建立了一種經濟合同關系沒有進行登記的話還不能發生物權效力也就意味著不一定能取得物權。如果開發商出現違規違約等行為必定對購房人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造成障礙。
誤區二辦理房屋所有權證與開發商無關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后認為合同簽了錢也交了房屋所有權證就是自己拿著材料就可以辦了不再關開發商什么事了。
根據房屋登記辦法第二章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申請房屋登記應當由有關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在商品房買賣中有關當事人就是開發商和購房者雙方。那么當購房人需要辦理房產證時就需要開發商和購房人共同申請才能夠辦理也就是說在提交給房產局的申請書上要有開發商公章及法人印章以及購房人簽字方可。如果群眾在購房后未能及時辦理房產證一旦出現開發商公司注銷開發商公司發生變化或者找不到開發商必定會造成群眾辦理房產證的障礙和困難。
誤區三房子既然買了房產證的事拖多久都無所謂
有些購房者在購房后沒有及時辦理房產證雖然之后順利解決但會導致在處置房產時會產生一些不必要的經濟損失。例如市民郭先生05年購買了一套商品房09年才辦理了房產證。后來郭先生想將房屋賣掉在辦理過戶手續時才發現需要多承擔房屋交易的營業稅。
還有的群眾在未婚時貸款購買了商品房結婚后才辦理了房產證并且夫妻共同還貸。后來由于出現家庭矛盾導致夫妻離婚這個時候婚前購買的房屋有可能作為婚后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在婚前辦好了房產證則該房屋仍可能視為個人婚前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