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

導讀:
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有的當事人為達到與二奶結婚之目的,哄騙妻子訂立協議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那么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如有的當事人為達到與二奶結婚之目的,哄騙妻子訂立協議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關于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解除婚姻關系的條件
1、當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系是依據當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系也可因當事人自愿而解除。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系,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系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
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這些條件的成就,也可以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
二、夫妻離婚時需注意哪些問題
1、是否規避法律、逃避債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入等歸夫妻共同所有。夫或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財產分割糾紛中,有相當一部分是因債務或計劃外生育等問題而搞假離婚,暗渡陳倉,往往將夫妻共同財產在協議離婚時歸一方所有,債務反而由實際欠債的一方承擔,使得許多債權無法實現。雖然法律上對此作出制約性規定,即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償還,但時過境遷,在執行中往往不盡人意。
2、是否存在欺詐行為。
夫妻雙方中的一方往往在結婚時有的采取欺詐手段或者脅迫、騙取的方式領取結婚證;在離婚時,以欺詐、欺騙的方式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等等,民政機關由于法律規定的局限性,很少予以審查。這就給一些人有了可乘之機,被騙一方往往在事后懊惱不已,但為時已晚。即使通過訴訟,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而無法執行;有的甚至一走了之,下落不明,導致子女的撫育費、醫療費、教育費等無從落實。
3、是否存在違法性。
在非訴離婚協議中,當事人由于法律知識和文化水平等因素的影響,在訂立協議時往往存在違法現象。如以上協議第二條,當事人將領養的女孩由男方撫養,顯然有違《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九條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的規定。實踐中,離婚當事人的違法協議比較普遍。如有的當事人為達到與二奶結婚之目的,哄騙妻子訂立協議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關系。
4、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當事人在訂立協議時,常常對履約的時間、地點、場所、方式等重要因素缺乏嚴密的安排,導致日后無法操作。如上列協議第四條,對如何實現探視權,約定不明,無疑會對今后探視小孩留下隱患。
5、是否具有強制力。
三、離婚協議簽署后能反悔嗎
如協議中的第一條關于男方給女方的補償,第三條關于承擔女方醫療費兩項費用,男方補償給女方人民幣分兩期履行,醫療費按年給付如何實現?提出離婚的一方往往為了達到離婚目的,在協議時什么條件都答應,至于以后怎么兌現則聽之任之。一般離婚夫婦都有一些矛盾和怨恨,加之日后經濟承受能力及再婚等因素的影響,負有給付義務的一方不可能心平氣和地按時付款。而非訴離婚協議不具有法律的強制力,到時侯還得走訴訟之路。
因此,當事人在簽訂離婚協議書時要注意,避免離婚協議書不合法或存在弊端!
離婚協議是夫妻雙方協商一致達成的,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約束力。離婚協議中關于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等問題一經雙方合意,沒有正當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都不可擅自變更。
按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訴訟離婚,一種是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合意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行為。離婚的法律后果是解除夫妻間的身份關系,所以,我國法律在允許雙方協議離婚的同時,要求協議離婚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
1、離婚雙方的當事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男女雙方離婚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3、離婚協議必須是男女協商一致達成的,且符合法律規定;
4、協議離婚須得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審查批準。
離婚協議不同于合同主要表現為,一般民事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成立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而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為離婚而簽訂的協議,以離婚為條件,如果男女雙方沒有離婚,男女任何一方不得憑借離婚協議中的內容要求財產歸屬,當雙方離婚時,該離婚協議對雙方才具有法律約束力。
在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中已體現出離婚協議是男女雙方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方面共同形成的合意,應為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民事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當事人行事應當依據的標準,當事人就某一事項達成的協議,如果不存在法定無效情形,應當遵照履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九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如果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沒有證據證明在欺詐、脅迫的情況下簽署的協議,應視為真實意思表示,離婚后又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