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內的忠誠合同有法律效力嗎

導讀:
一是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而非必須忠實。那么婚內的忠誠合同有法律效力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是認為具有法律效力。《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而非必須忠實。關于婚內的忠誠合同有法律效力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婚內的忠誠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關于婚內的忠實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是認為具有法律效力。理由如下:
(一)《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了夫妻間有相互忠誠的義務,這為上述婚內協議提供了法律依據;
(二)該約定的實質內容不與強行法沖突,不損害第三者的利益;
問題僅在于:上述協議其約定內容的實現,需以離婚為條件。因為:夫妻間之不忠,在法理上屬于損害賠償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現行法律對此特殊形式損害賠償權利的行駛,明確規定了以離婚為條件(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婚姻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第三款)。
有另外一種觀點不具有法律效率,該觀點認為:
1、協議內容違法。其理由是根據《憲法》的規定,人身自由是法定權利而不是約定權利,通過人為約定的方式來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是不合法的。
2、夫妻相互忠實并不是強制性的法定義務。《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是夫妻應當相互忠實,而非必須忠實。應當意在提倡,只有必須才是法定義務。
3、確認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將嚴重損害部分公民的基本人身自由。
4、夫妻忠誠協議中的補償并不是婚姻財產約定,而是一種損害賠償,不能約定,只能依法據實計算。
此觀點的錯誤在于:未意識到損害(賠償)在本質上是一種結果,而產生這種結果的原因則多種多樣,如有侵權的損害賠償,如有違約(合同)的損害賠償。而在違約的損害賠償中,當事人是完全可以事前約定違約金的(你總不能否認立法吧?),同時,這個違約金的數額與實際上造成違約損害數額之間,法律并不要求存在著某種等比關系。如果其還堅持認為要依法據實計算,那么他應當等到進了全國人大或者最高院之后去修訂現行法吧。但是現在,該觀點就應當(我這個應當就是必須)斷然拋棄。
實踐中,當事人特別是女性當事人經常會出現明確約定一方出現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形,離婚時須凈身出戶甚至高額賠償對方條款的效力問題,其中尤其以婚外情條款居多,
但在目前司法實踐中,處理此類約定引發的糾紛,不同法院處理結果也有所不同。
二、夫妻之間有什么義務
1、同居義務
同居義務是指男女雙方基于配偶身份都負有同對方共同生活的義務,夫妻性生活是同居義務的重要內容。此外,還包括相互協力義務、共同寢食義務,這兩種義務要求夫妻相互支持對方的意愿和活動,共同料理家事,相互扶養、扶助,當配偶一方遭遇危難,對方負有救助、救援義務。同居義務是法定義務,是夫妻雙方共同的、平等的義務,非有正當理由夫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履行同居義務。
2、貞操忠實義務
貞操忠實義務又稱配偶性生活排他專屬義務,是指配偶專一性生活的義務,它要求配偶雙方互負貞操忠實義務,不為婚外性生活。廣義的貞操義務還包括不得惡意遺棄對方以及不得為第三人利益犧牲、損害配偶一方的利益。夫妻互負貞操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的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的穩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賴于性生活上的忠貞不二。如果性生活沒有排他性,它雖然不會喪失自身的積極作用,但卻擴大了消極作用。
三、一方有婚外情應負什么責任
1、發生婚外情的雙方除受到道德的遺責外,還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1)如果兩人是夫妻名義同居,則有配偶的一方涉嫌構成重婚:如果其妻子提起了刑事自訴,會負刑事責任(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還應在離婚時給妻子精神損害賠償。同居的另一方如果是明知對方有配偶還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也涉嫌構成重婚。
(2)如果婚外情的雙方雖不以夫妻名義、但長期穩定共同居住,造成有配偶的一方離婚的:在離婚時也應給妻子精神損害賠償。
(3)如果沒有以上情形、僅是一般的婚外情,如果婚情導致夫妻離婚,在離婚時可能會適當少分財產。
(4)此外,如果僅是有一般婚外情、卻沒有以上情形、也沒有因婚外情導致離婚,就只能受輿論和道德的遣責了。
2、如果造成另一方自殺又應負什么法律責任?
(1)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另一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因自己想不開而自殺:另一方沒有法律責任、只有道義上的責任。
(2)但是,如果婚外情中的一方在明知另一方有自殺傾向、卻既不采取措施也不報警、任由其自殺,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