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轉繼承制度

導讀: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依法應當適用轉繼承法律關系的相關規(guī)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繼承的分額。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為轉繼承人有權依法取得李某余遺產的部分。判決李某余遺產10萬元,由李某猛繼承5萬元,李某娟轉繼承2.5萬元,陳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2.5萬元「案例分析」本案審理中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法律規(guī)定的轉繼承制度是什么?這兩條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jù)。那么什么是轉繼承制度。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依法應當適用轉繼承法律關系的相關規(guī)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繼承的分額。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為轉繼承人有權依法取得李某余遺產的部分。判決李某余遺產10萬元,由李某猛繼承5萬元,李某娟轉繼承2.5萬元,陳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2.5萬元「案例分析」本案審理中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法律規(guī)定的轉繼承制度是什么?這兩條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jù)。關于什么是轉繼承制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wǎng)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李某余早年喪妻,將兒子李某用、李某猛含辛茹苦地拉扯大。李某用與陳某世結婚后生下女兒李某娟。李某余本來可以安享晚年,可是他偏偏閑不住,在小鎮(zhèn)上開了個小店修車,生意紅紅火火的。二○○○年五月,李某余病逝,留下修車積攢的10萬元錢。李某用、李某猛未進行分割。李某用與妻子陳某世因感情不和于二○○一年六月離婚。二○○一年七月十日,李某用在出差途中遭遇車禍,不幸去世。李某娟要求繼承其祖父李某余遺產中屬于其父李某用應繼承的分額,陳某世要求分割李某余遺產中屬于自己的部分,均遭到李某猛的拒絕。李某娟、陳某世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遺產。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李某用在其父李某余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死亡,依法應當適用轉繼承法律關系的相關規(guī)定,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其應繼承的分額。李某用之女李某娟作為轉繼承人有權依法取得李某余遺產的部分。由于對遺產的權利是在李某用與陳某世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權利,李某用死亡時雖然已經(jīng)與陳某世離婚,卻不影響陳某世對該繼承所取得的財產權利的享有,在本案中應當屬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在適用法定轉繼承之前應當先將屬于陳某世的財產分出。判決李某余遺產10萬元,由李某猛繼承5萬元,李某娟轉繼承2.5萬元,陳某世分得夫妻共同財產中的2.5萬元
「案例分析」
本案審理中涉及到兩個法律問題,一是法律規(guī)定的轉繼承制度是什么?二是已經(jīng)離婚的原配偶為什么可以分得前夫父親的遺產?
一、什么是轉繼承制度?
被繼承人死亡時,必須是生存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利能力,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但是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體現(xiàn)在應繼承的分額上,而不是體現(xiàn)在對具體遺產的所有權上,這時如果繼承人死亡,因其已無權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遺產。對其遺產的份額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個法律需要回答的問題,這就是繼承法上的轉繼承問題。轉繼承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上都有規(guī)定,我國繼承法沒有明文規(guī)定轉繼承,但在現(xiàn)實中存在這種現(xiàn)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確認了轉繼承的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二條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以后,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受遺贈人表示接受遺贈,并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遺贈的權利轉移給他的繼承人。”這兩條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jù)。轉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為轉繼承人,于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死亡的繼承人稱為被轉繼承人。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所以轉繼承又稱之為再繼承、轉歸繼承、連續(xù)繼承或者第二次繼承,轉繼承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才產生。如果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則為代位繼承了;
第二,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為限。
第三,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后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么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第四,轉繼承不僅存在于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于遺囑繼承之中。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后,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都是因繼承人死亡無權行使繼承權而發(fā)生的、由繼承人的繼承人行使被繼承人的財產繼承,但二者之間存在明顯的區(qū)別。
(一)兩者的性質不同。代位繼承中,代位繼承人是直接參加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并且是基于其代位繼承權而取得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屬于替補繼承的性質;轉繼承是一種連續(xù)發(fā)生的二次繼承,是在繼承人直接繼承后又轉由轉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轉繼承看起來是參加了兩個繼承關系,但就被轉繼承人參與繼承的繼承關系來說,轉繼承人實際上享有的是分割遺產的權利,而不是對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必須在被轉繼承人死亡后發(fā)生的遺產繼承關系中才享有實際的繼承權,轉繼承人正是基于對被轉繼承人的遺產繼承權才得以直接承受被繼承人的遺產,屬于連續(xù)繼承的性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