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先繼承房產再贈與嗎

導讀:
是先繼承房產再贈與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1、是的。對此,公證處應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也就是說,當繼承發生后,法定繼承人必須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持該房產繼承公證書到房產部門更名過戶后,再持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然后通過該公證書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手續。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那么是先繼承房產再贈與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先繼承房產再贈與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1、是的。對此,公證處應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也就是說,當繼承發生后,法定繼承人必須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持該房產繼承公證書到房產部門更名過戶后,再持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然后通過該公證書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手續。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關于是先繼承房產再贈與嗎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是先繼承房產再贈與嗎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繼承法》生效日期為2020年12月31日止,屆時此條例被《民法典》所替換,相關的司法解釋也會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
1、是的。房產贈與是房產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之一,由所有人決定并辦理過戶即可;房產繼承是房產所有人死亡,由其合法繼承人依法繼承的過程,合法繼承人首先是死者生前遺囑確定的繼承人,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只有在辦理了繼承手續,對應繼承的份額取得了所有權之后,繼承人才能將該份額贈與他人所有。對此,公證處應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也就是說,當繼承發生后,法定繼承人必須先到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持該房產繼承公證書到房產部門更名過戶后,再持房產證到公證處辦理贈與或轉讓公證,然后通過該公證書到房產部門辦理更名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酌情分得遺產權
第十五條繼承解決方式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遺產分配的原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