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規定財產需要符合哪些要件

導讀:
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三方面:第一、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后,可以進行公證。那么夫婦規定財產需要符合哪些要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三方面:第一、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后,可以進行公證。關于夫婦規定財產需要符合哪些要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夫妻約定財產的效力體現在三方面:
第一、約定財產制對法定財產制的效力。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約定財產制的效力高于法定財產制,所以夫妻對財產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才適用法定財產制的規定。
第二、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
約定財產制的對內效力是指該約定對夫妻雙方產生的拘束力。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關于婚前財產或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的約定一經作為,即對雙方產生約束力,各方應按約定的內容享有權利,履行義務。婚姻終止分割財產時,有約定的按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部分或約定無效的部分,適用法定夫妻財產制。
因此,只要夫妻在財產約定中符合約定的一般條件,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即使其約定沒有發生對外效力,對內效力亦應承認。夫妻一方無法證明善意第三人知道其財產約定而連帶清償債務后,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
約定財產制的對外效力是指夫妻雙方對財產所作的約定能否對抗第三人,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的,對外不發生法律效力。
知識延伸:
夫妻約定財產的約定條件和方式
夫妻對財產關系進行約定是一種雙方民事法律行為,它不僅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還要符合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因為該約定是基于配偶這一特殊身份發生的。
夫妻對財產關系的約定需要符合下列要件:
(1)夫妻財產約定具有身份屬性。
它以婚姻關系為基礎,從屬于夫妻關系,因而締約的主體嚴格限制在夫妻之間,該合同不能獨立婚姻關系而存在。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未婚同居、婚外同居者對財產關系的約定,不屬于夫妻財產約定。
(2)締約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約定必須雙方自愿。
夫妻對財產的約定必須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作出的約定,對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夫妻雙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對已經約定的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終止該約定。
(4)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得利用約定規避法律以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利益,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
約定的內容不得超出夫妻財產的范圍,如不得將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列入約定財產的范圍,不得利用約定逃避對第三人的債務以及其他法定義務。
關于約定的方式,本條第一款規定:“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更好地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益以及第三人的利益,維護交易安全,避免發生糾紛;防止沖動,避免草率的約定;將當事人表現在外的意思,以特定方式保存,不僅杜絕對約定內容的爭議,也避免舉證的困難。對夫妻財產約定采取要式主義主要是基于證據上的考慮,目的還是為了私權的保護,方式的欠缺并不害及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沒有必要將其解釋為強制性規定。當然如果夫妻以口頭形式作出約定,事后對約定沒有爭議的,該約定也有效。夫妻以書面形式對其財產作出約定后,可以進行公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