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婦共有財產公證需要提交的資料

導讀: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那么夫婦共有財產公證需要提交的資料。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關于夫婦共有財產公證需要提交的資料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夫妻共有財產公證需要提交的資料
1、身份證、戶口簿,已婚夫妻需帶上結婚證;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婚前財產公證協議書。
二、辦理夫妻共同財產公證需要滿足的條件
1、必須是合法結婚的夫妻雙方。
2、夫妻雙方必須是真實自愿進行共同財產公證。
3、夫妻雙方親自辦理公證,不得有他人代為辦理。
滿足以上條件后,夫妻雙方可以去所在地區的公證部門辦理婚后財產公證手續,確定協議的效力。
三、公證中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界定:
1、工資、獎金。
這里的工資、獎金,泛指工資性收入,目前我國職工的基本工資只是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資之外,還有各種形式的補貼、獎金、福利等,甚至還存在著一定范圍的實物分配,這些共同構成了職工的個人收入。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目前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自然人可以買賣證券、持有公司股權(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一人公司)設立企業(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成立個體工商戶,這些均屬于生產、經營、投資的范疇,在婚姻存續期間,因上述行為而取得的收益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3、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繼承法意見》規定,放棄繼承的效力,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與此相對應,接受繼承的效力,自然也要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否則放棄的效力就沒有著力點了,這已經成為學界和司法實踐中的共識,《物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物權的,自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時發生效力。根據《繼承法》第二條的規定,繼承或者受遺贈開始的時間為被繼承人或遺贈人死亡的時間。
4、其他。
知識產權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軍人名下的部分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




